文/梁熙
相信大家沒有善忘的話,《港區國安法》由生效至今,西方社會無所不用其極將有關的法例抹黑,彷彿國家安全的法律就不應該存在。可惜的是,《港區國安法》由生效一刻已經發揮了穩定的作用,以實例駁斥了西方社會的謊言,讓西方社會不是味兒。諷刺的是,當時站在浪尖批評香港的英國政府,最近卻在自己國內通過了《國家安全法案》,完全忘記了當時批評香港的說話,正全數可以作以批評其在國內的法案之中。從中再一次證明西方社會從來也不是為香港人的利益而發聲,只是為其國家利益服務而已。
只要你打開英國的《國家安全法案》,當中已經有不少的條款比《港區國安法》更為嚴厲。如果英方眼中真的容不下《港區國安法》的話,那麼按同一標準,他們的《國家安全法案》理應更難接受。可是他們卻能順利通過法例,充滿著一種精神分裂的意味。
以《港區國安法》的勾結外國勢力罪為例,條文其實明確指明了只有五種極端行為,例如發動戰爭、嚴重阻礙政府執行法律、嚴重破壞選舉等,才足以構成罪行。從字眼上已經清楚看到有關的行為一來是需要實質出現,二來均是需要達致頗為嚴重的程度,對於一般人來說根本是難以企及。可是在英國的《國家安全法案》中,針對外國勢力的破壞罪行,只要能證明與「國家安全或利益」受損有關不論是「任何程度」,已經足以入罪。因此,這個除了一般人理解的嚴重程度外,「任何程度」其實也包括了很少的程度。簡單來說,就是只要官方覺得你的行為使國家安全受損,就算程度很輕微,也已經足以構成罪行。這種龍門任其擺設的定義,充分帶出這條英國國安法的毒辣之處。
更甚者,《港區國安法》條文中賦權當局可以建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外,而不設陪審團審訊,但需要以公開、透明的方式由三名法官共同審理。可是在英國的《國家安全法案》中,法庭可隨時禁止公開審訊,外界根本難以知道案件的內情。如果《港區國安法》容許在一些情況下不設陪審團而遭到了西方批評,那麼英國的這個安排用西方的角度,不正正就是最黑暗的審訊嗎﹖
其實只要你打開英國的《國家安全法案》,對比我們的《港區國安法》,就會發現英國的國安法例比我們更為嚴苛。可惜的是,當時批評港府的民間團體就英國的立法集體噤聲,彷彿該法案並不存在一樣。而英國政府在立法的過程中,更完全忘記了當時批評香港的話語,前後判若兩人,充分反映出其雙重標準。
(作者為立法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