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黎岩
警務處國安處日前懸紅通緝包括逃竄美國的郭榮鏗等8名反中亂港分子,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當中郭榮鏗迄今仍然是大律師,任建峰則是律師。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近日就兩人的專業失當行為,向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作出正式投訴。律政司主動履職,維護國家安全及香港國安法的憲制尊崇威權的正當正義之舉,理應引起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的高度重視,兩會在接獲林定國的正式投訴之後,應該即時採取行動,在符合兩會既定程序的前提下,將叛國敗類郭榮鏗、任健峰逐出大律師會公會及律師會,以明法紀,以正視聽,以儆效尤。
律政司近日高調發新聞稿公布了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的正式投訴。林定國指郭、任2人利用作為香港大律師及律師的身份,企圖增加可信性及權威性,抹黑本港司法制度及法治,詆毀法官及檢控官,推動和支持境外對中國,特別是香港特區司法及檢控人員,作出制裁,行為損害本港司法制度及整體利益,有違作為大律師及律師的基本操守,行為極為不當,痛斥兩人行為踐踏公義。
郭榮鏗長期堅持反中亂港的既定政治立場,鼓吹破壞香港的金融制度,甚至不遠萬里專程跑到美國,煽惑鼓動美國當局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意圖干擾法官依法審理國安案件;而任建峰提出和支持「制裁」法官和檢控官,更以「制裁」其家人為脅逼,公然踐踏公義,直接威脅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兩人知法犯法,涉嫌嚴重違反作為法律執業者的重法治專業守則和社會公德,與情與法與理相悖,更令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蒙羞,聲譽受損,並影響外界對特區司法制度和法治的信心。若然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仍允許該人披着大律師的外衣,繼續從事反中亂港招搖撞騙的涉嫌犯罪的不法勾當,給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帶來的不僅僅是尷尬,而是更大的損失。
臭名昭著的郭榮鏗是執業大律師,曾為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郭榮鏗1978年出生於加拿大,幼時隨家人回流香港,中學至大學期間又遠赴英國讀書,取得倫敦大學法律學士學位,郭榮鏗的求學經歷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他的政治取捨。2019年3月,郭榮鏗夥同陳方安生和莫乃光一同赴美,公然煽惑鼓動美國當局制裁中國及香港特區。反中亂港不遺餘力的郭榮鏗,更於同年8月再度赴美,大肆抹黑香港。就在這次竄訪美國不久,美國通過了制裁香港的一項人權法案。
2019年10月15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選舉新一屆正副主席,在郭榮鏗處心積慮地干涉下,歷經15次會議,長逾半年時間,內會仍然未能選出主席,郭榮鏗此舉幾乎癱瘓了立法會的運作,因為內委會的運作關乎整個立法會的整體運作,內委會主席不能確定,就意味着內委會不能正式運作。若果計條數,郭榮鏗近乎病態式的阻擾內會運作,至少給納稅人帶來超過一億元的經濟損失,尚不包括影響各種民生發展項目的推進給香港社會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對此,國務院港澳辦、香港中聯辦點名批評郭榮鏗身為公職人員未履行職責,違背議員宣誓誓言,甚至可能已涉嫌違法。至於郭榮鏗在審議高鐵「一地兩檢」,審議國歌法等涉及「一國兩制」原則的重大法案中近乎暴行的醜行,更是罄竹難書。厚顏無恥的郭榮鏗非但不反省自己,反過來居然強詞奪理地指責「兩辦」,自己究竟犯了哪條王法?
郭榮鏗的所作所為不僅僅完全背離了自己成為立法會議員時的莊嚴宣誓,也背離了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對法律,特別是具有憲制尊崇地位的憲法、基本法、國安法的敬重,更加背離了一位公民對自己國家的公民義務,甚至也完全背離了自己競選時全心全意維護選民利益的選舉承諾。這樣既無國家、又無特區、更無選民的「三無」敗類,如果還留在大律師公會,大律師公會還保留這樣的會員資格,只能會令到大律師公會蒙羞受辱,也勢必會引致國際社會質疑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質疑本港的法律公正。
其實,大律師公會在接到大律師專業失當的正式投訴,特別是接到律政司的正式投訴後,應該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事務律師專業操守指引》所載的投訴及紀律機制,即時啟動有關投訴的調查及紀律機制,特別是在國安處已在掌握郭榮鏗充分的涉嫌犯罪的事實,並發出通緝令的前提下,大律師公會如此慢半拍,只會徒添疑竇:大律師公會是否有意縱容、包庇,甚至放生「自己人」?
國家安全沒有中庸之道,這也絕非政治命題政治要求,而是必須履行的憲制責任。在維護國家安全及發展利益,維護特區法治核心價值的大是大非的問題上,大律師公會理應旗幟鮮明立場堅定,不應有絲毫的遲疑猶豫,更不應充當事不關己的局外人。
律政司高調發聲,就是表明,政府代表公眾要求大律師公會盡快嚴肅公正處理涉嫌知法犯法的郭榮鏗,不要令其繼續披着香港大律師的外衣,在外從事反中亂港的犯罪勾當,讓已經蒙羞的大律師公會及時止損,維持社會公眾對大律師公會作為法律專業團體的信心,維持國際社會對香港法治核心價值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