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一宗極其罕見的「司法抄襲」之題外話

文/黎岩

本港發生一宗極為罕見的司法抄襲事件。高等法院陳姓法官,被指在審理一宗侵權案時「司法抄襲」(judicial copying),把原告的陳詞「搬字過紙」地抄到其裁決書上,並佔其判辭的98%。敗訴的被告在仔細研究是案判詞時,發現有關抄襲情況,於是乎不服裁決,早前提出上訴,上訴庭三名法官認為,陳官做法令外界覺得他是在「走捷徑」,其抄襲行為,令人難以相信法官運用其智慧獨立得出結論。雖然是案各項證據明顯對原告有利,但基於司法公義公正,在別無選擇下,唯有裁定被告上訴得直,下令將案件交予另一名法官審理。

本案有關本港著名商品黃道益活絡油的侵權官司。該案原告為黃道益活絡油,原告於2014年入稟,指被告至少在2012年起開始在其產品包裝上,使用「黃道益」、「黃道益活絡油」、「黃道人」及「黃道老人」等標誌,故要求法庭禁制被告假冒商品和侵權。陳官基於各項表面證據,於2021年裁定原告勝訴,7名被告不服裁決提出是次上訴。

不服裁決的被告接到是案判詞並仔細研究,逐段比較原告陳辭及陳官裁決書的內容,赫然發現,法官疑「司法抄襲」,其裁決書內容有超過98%是抄襲原告的書面陳辭,其餘2%文字亦沒有任何一句是由陳官親自獨立撰寫。被告認為陳官未有作出獨立判斷,也沒有給予足夠理據裁定原告勝訴,被告批評法官:「沒有將獨立思考帶到他的司法功能上。」要求法庭下令重審案件。

「司法抄襲」通常是法官基於案情實證,或者對相對簡單明了的案情,即原告或被告明顯會勝訴的一方之陳詞搬字過海,直接抄襲引用勝訴方的理據文字,結成裁決文字。多數情況下,這類案件黑白分明,曲直清晰,就算偶有抄襲文字結案,因為案情簡單,一般亦不會提出上訴或被翻案。此類情況雖不多見,但在歐美普通法系的司法區域,偶爾亦會發生。

是案之所以能夠上訴得直,發還重審,很大原因是因為法官被指司法抄襲。敗訴的被告本就十分惱火不忿,比對判詞,更覺得法官是投機取巧「走捷徑」,未能公正嚴肅履行其司法責任。不論是案原告理據如何充分充足,法官亦必須進行獨立嚴謹的司法判斷,根據法律作出裁決。如此抄襲,明顯地會被外界質疑法官從始至終已經全盤接納原告的觀點,顯然會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對被告造成司法不公。

司法機構表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完全同意上訴法庭判案書中提到,判案書不能抄襲的意見。他認為抄襲行為對訴訟雙方不公平,亦影響到公眾對司法的信心,絕不能接受,並對是案法官作出嚴肅訓誡。

自從四年前爆發擾亂本港社會制度、公然踐踏本港法治公義的修例風波及黑暴亂港以來,本港司法系統即面臨沉重的社會壓力,一方面是案件數量急劇上升增加,司法機構疲於應對,法官甚至要放棄公休加班加點處理堆積如山的案卷,顯然是力不從心;另一方面也是社會大環境的險惡,特別是暴徒肆無忌憚地攻擊污衊甚至起底法官,給法官身心增添無窮壓力;再者是國際反中亂港勢力為本港暴亂分子撐腰,公然採取卑劣手段「制裁」本港法官;當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堆積如山的修例風波案件,超過1萬人被捕,3年間仍有6000多名被捕人士未被起訴。在司法系統明顯人手不敷應對壓力的情況下,部分法官對於一些案情相對簡單的民事案件,自然希望盡快結案。法官的單純良好願望,或會被指走捷徑,不夠嚴肅,結果發生了今次本不應該發生的罕見司法抄襲事例。

是案陳姓法官需要接手多宗案件,其中需要在7月下旬處理全港普遍關注的禁播「獨歌」案件,可謂維護司法公義的憲制責任十分重大,顯然需要耗費龐大的精力時間去準備應對禁播「獨歌」案件。與禁播案件相比,這種被控涉及侵權的民事官司,案情簡單,舉證充足,雖然因為案件發還重審,在法庭尚未裁決前不便評論如何裁決,但分析法官當時的心態,顯然是在壓力下或掉以輕心,希望盡快結案,結果是老貓燒鬚,走捷徑涉嫌司法抄襲。

話說回來,司法抄襲雖然在包括本港在內的歐美普通法系司法區域偶有見之,但於本港司法實踐歷史而言,可謂絕無僅有。以筆者孤陋寡聞所見,回歸二十六年來的司法實踐,從未聽聞有此等事端。因此,普羅大眾完全可以對此視而不見,極為偶然發生的該抄襲事端,亦斷然不會影響本港的司法公義與法治精神。正義終歸是正義,相信隨後開庭重審的涉嫌侵權黃道益商標的案件,法庭自然而然會作出公正裁決,就算裁決理據或雷同原告或被告陳詞,相信法官亦不會再犯這等十分低級的司法錯誤。況且,司法實踐中,上訴或上訴被駁回,甚至鬧至終審法院,本就是法治社會的慣常現象,就算一宗案件經上訴被推翻,作出對被告有利的裁決,也只能說明法庭完全是秉法律之公義斷案,並不存在個人立場取捨,更加不可能存在個人政治立場凌駕法律之上的悖逆操作。

收藏收藏
取消收藏取消收藏

講真D|一宗極其罕見的「司法抄襲」之題外話

收藏收藏
取消收藏取消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