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就懲治網絡暴力徵求意見 明確造謠謾罵及「人肉」等行為違法

【點新聞報道】隨着互聯網普及率提升,網絡欺凌問題逐漸引起社會關注。為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起草了《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正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稿強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充分認識網絡暴力的社會危害,為「網暴」受害人提供充分法律救濟,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眾安全感,維護正常網絡秩序。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公安機關網絡暴力案件立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內部監督。

意見稿提出,在網上製造、散布謠言,貶損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可以誹謗罪定罪處罰;在網上採取肆意謾罵、惡毒攻擊、披露隱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可以侮辱罪定罪處罰;至於組織「人肉搜索」,可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對於實施網絡誹謗、侮辱等網絡暴力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若將網絡暴力延伸至線下,對被網暴者及其親友實施攔截辱罵、滋事恐嚇、毀壞財物等滋擾行為,可引用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而網絡服務提供者如果基於蹭炒熱度、推廣引流等目的,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亦可被定罪處罰。

另外,實施網絡侮辱、誹謗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2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包括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影響惡劣的;隨意以普通公眾為侵害對象,相關信息在網絡上大範圍傳播,引發大量低俗、惡意評論,嚴重破壞網絡秩序,影響公眾安全感的;侮辱、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多次散布誹謗、侮辱信息,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大量散布誹謗、侮辱信息,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以及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等。

意見稿又指出,要準確把握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定標準。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或者違法違紀行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實而故意散布的,不應當認定為誹謗違法犯罪。針對他人言行發表評論、提出批評,即使觀點有所偏頗、言論有所過激,只要不是肆意謾罵、惡意詆毀的,不應當認定為侮辱違法犯罪。

(點新聞記者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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