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立法會今日(6日)舉行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繼續審議多項條例草案條文細節,包括選民基礎資格、選民登記及選民名冊安排、地區委員會界別、選區及提名相關要求。多位議員批評《草案》條文內容表達不清晰,令人產生誤會,建議政府修訂時作出改善。
對於有權在選舉中投票的人,當局將第29條原有條文「選民只有權在選舉中投票一次」修改為「某界別或選區的選民只有權在選舉中就該界別或選區投票一次」。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表示。未能準確理解其意思,文中「只有權」令人以為只可以投票一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戚瑜暉解釋時指,有地區三會資格身份的選民,可在區議會地區直選及間接選舉中各投票一次。
委員會副主席盧偉國則指條文令人誤會,令人以為地區三會資格身份的選民只可以投票一次,擔心日後會引起影響,建議部門修改條文時,應考慮意思表達問題。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伍朗廷補充指,過去區議會只有地區選區,完善地區治理以後引入地區委員會界別,令選民有多個身份可以投票,情況與立法會選舉類似,條文的修改主要是參考《立法會條例》 第48條的例子。
新民黨議員黎棟國表示,第29條中文文本將由「身為選民的人方有權在」改為「只有屬某地區委員會界別或區議會地方選區選民的人,方有權在該界別或選區的」,英文文本即為「for a constituency is entitled to vote only once in respect of the constituency」。他認為現時中文及英文文本的寫法,對選區的定義仍然不清晰,未能令人即時明白其原意,必需經過解釋才能明白,若需要經由詳細的法律解釋才明白意思,對一般選民而言則產生更大的疑慮,建議政府以另一個方式表述,令一般市民更易理解。
會議期間持續有議員對條文的意思有不理解的情況。廖長江表示官員一般以英文起草條文,在翻譯成中文時產生不少問題,引起落差。陳紹雄議員亦表示,法律條文應該清晰不含糊,有些條文為了解釋清楚意思而變得累贅,可是今次區議會條例的文本雖然簡單,卻引起不少議員誤會,建議政府將修訂時作改善。戚瑜暉表示,已參考議員的建議,建議法律草擬科對條文進行研究,再作出修改。
(點新聞記者馮沛賢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