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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冊案上訴得直 業界冀定清晰指引

香港電台節目《鏗鏘集》時任女編導蔡玉玲,2020年在製作有關元朗「7.21」事件的專輯過程中,涉嫌兩度通過運輸署網上系統查閱一車輛的車牌資料時作出虛假陳述,早前被裁定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成判罰6,000元;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被高院駁回後,再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終院昨日頒下書面裁決,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罰。

是宗上訴到終院的案件由終院5名法官審理,主要處理兩個法律觀點,包括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運輸署署長可否因申請人的申請目的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拒絕提供證明書?如是,應如何詮釋「交通及運輸事宜」一詞?

判詞確立申請人需就查冊申請陳述其用途,這屬於要項陳述。裁定運輸署署長有權透過網上選項表格,要求申請人交代車牌查冊原因,從而決定是否批出證明書。若有人提出虛假資料,有機會觸犯法律。不過查冊申請表格上,訂明廣泛整體申請用途,即「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事務」,所以蔡玉玲申報的細分類「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必須被理解為涵蓋任何其他跟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事務,而非虛假。

判詞又指,言論及新聞自由受憲法保護,表格上提供3個用途選項,包括「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及「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首兩項陳述較為具體清晰,至於「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一詞既不清晰也不明確,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外。

終院考慮到媒體和新聞機構申請及獲發證明書的數量,蔡作為記者「很可能誠實地錯誤相信」,其新聞工作用途包含在「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內。最終裁定下級法院推斷蔡玉玲明知作出虛假的陳述,對她造成實質及嚴重不公,撤銷所有定罪。

政務司司長陳國基在終院判下裁決後回應稱,有關部門會根據判決檢視有關程序,並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特區政府注重法治,必定會依法辦事。

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則指,新聞工作者對涉及公眾利益的社會事件作偵查報道是職責所在,促請政府理順目前新聞界使用的相關查冊,包括車牌查冊等查證方式,定出更清晰的指引,方便新聞界採訪工作。

(來源:香港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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