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 | 完善上訴機制 堵塞法律漏洞

文/黎岩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22日召開會議,討論政府就國安案件出現無罪裁定後控方無權上訴而提出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在現行法例下,涉及國安法的無陪審團案件,倘若裁判法庭因「法律上錯誤」而作出無罪裁決,控方無權提出上訴,或會造成司法不公的同時,難以切實有效維護國家安全與發展利益,因此,必須作出符合司法公義的修訂,以確保控方嚴謹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擁有上訴權利。

政府建議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在審理涉及香港國安法案件時,控方可對法庭所做出的無罪裁決或命令提出上訴。政府提出,控方上訴的情況「僅限於法律事宜」,與發還重審並不一樣,控方基於法庭「法律上的錯誤」或超越司法管轄權等理由,可在原訟庭作出無罪裁決後14天內提出上訴。

具體講就是,律政司建議修改《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讓控方可以就高等法院涉及國安法案件提出「案件呈述」(appeal by way of case stated)上訴,即就住已被判無罪的案件,於裁決14天內提出上訴,該項上訴或有可能會推翻無罪判決,並會導致案件發還重審。

根據現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高等法院原訟庭的案件被判無罪後,控方只能就法律爭議提出上訴,雖未必發還重審,但在上訴後也有可能改變案件定罪。

在有關國安案件的司法程序中,控方倘若不能推翻高等法院原訟庭的無罪判決,縱使高等法院或因為法律爭議及司法實踐錯誤作出無罪判決的情況可能十分罕有,但這卻是一個客觀存在的極不正常的司法漏洞。因目前國安法案件,法官審理時倘若在法律觀點出現錯誤,從而誤把干犯國安法犯人無罪釋放,控方現時並沒有途徑就此提出上訴,如此亦造成司法不公,亦會隨時損害國家安全。

政府今次提出修改條例並不影響高等法院原訟庭設有陪審團的案件,也不影響「一罪不能二審」的普通法原則。

對於涉及國安案件在無陪審團機制下因為可能的司法裁決錯誤而導致的上訴,是否可能產生發還重審的司法結果。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首先,今次修例建議是特定涉及國安法和沒有陪審團的案件,這是涉及防範或糾正法律錯誤判決的機制,而本港現時刑事案件也有類似機制,若法官指導陪審團商議時犯下法律錯誤,有法定上訴程序,上訴後法庭可按機制發還重審。

但是,依據現行法例,沒有陪審團的國安法案件並沒有上述機制,而審理的法官要處理事實的印證和法律觀點的判決,明顯面對相當大的困難。今次修例是要釐清法律觀點出現錯誤的做法,上訴至上訴庭後可要求繼續審議或發還重審。今次修例只是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和現有設立陪審團的普通刑事案件看齊。

對於律政司強調不會影響「一罪不能二審」原則,湯家驊解釋稱,重審與「一罪不能二審」有分別,本港司法實踐中重審機制事實上是一直存在的,當年他回港執業第一單案件紙盒裝屍案,就是一宗明顯的重審案件。當案情有新的證據發現時,案件需要重審,只會更加彰顯司法公義。當上訴庭認為是案裁決法律觀點有誤並可能會引致被告入罪不公平,就可以即時提出上訴,而若發現法律有錯但其他事實顯示被告仍然有罪,一般也會發還重審。

這裏面其實已經澄清了幾個最基本的法律觀點,一是法庭及法官不是神,無人會確保法官不會出錯,當法庭或法官出錯時,必須有完善的法律機制糾正錯誤,以維護司法公義;二是以律政司為司法主體的控方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有法定責任確保司法過程符合公義;三是今次完善上訴機制,只是與現行的設立陪審團的普通刑事案件司法程序看齊,並非本港法制的僭建;四是有關案件上訴後仍由司法機構依照新的法律觀點或涉案事實再行獨立審理,絕非行政干預司法;五是修例旨在堵塞法律漏洞,最大限度維護法治公義;六是符合國際司法實踐慣例,即,外國亦有機制容許控方利用上訴機制繳正原訟庭涉及國安案件的錯誤判決。

正如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所言:「將有罪的人判無罪釋放,會造成司法不公」,引起嚴重後果,有必要允許控方有上訴權利。工聯會立法會議員梁子穎認同,被告有罪或無罪的裁決若錯判,或令市民難以明白,因此特區政府作出修定後,相信可以彰顯司法公平正義。

總而言之,政府今次提出的修例,顯示在現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制框架中,確實存在著明顯的法律漏洞,並有可能導致司法不公,修例確立上訴機制,能夠完善維護公義的法律機制,彰顯公正公平的法治精神,更加切實有效地維護國家安全。確立國安案件的上訴機制,並非隨時隨地都要啟用該機制,而在於備用,倘若司法實踐毋須啟用該上訴機制,則表明所有國安案件的審理都能夠精準合符國安法及本地法律的法律觀點與司法程序,如此,則實屬幸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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