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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慧說法|法庭堅定捍衛國安 踢走黎智英洋大狀

文/鄭久慧

長期困擾香港市民的國安陰霾,今日終於由上訴庭全面驅散!廣大市民放下心頭大石,毋須再擔憂黎智英延聘海外大狀所帶來的洩露國家機密風險,同時對法官無懼外國勢力指名道姓的恫嚇制裁,依法履行職責,貫徹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及全國人大的釋法原則,駁斥越權的謬論,堅定捍衛國家安全,拍手稱好!

上訴庭無畏無懼履職的典範作用

去年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作代表律師,律政司基於國安考量表示反對,接連上訴至終審均敗訴,其後政府提請全國人大釋法,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作出清晰解釋,釐清國安委權責,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怎料黎智英一方仍死心不息,在今年2月入稟要求法庭確認人大釋法會否影響較早前法院批准他聘用洋大狀的決定,其後又申請司法覆核,指控國安委逾越國安法第14條賦予的法定職責,在人大釋法後十日內、法庭仍未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前,就建議入境處處長行使酌情權,拒絕Tim Owen為黎智英抗辯的工作簽證。上訴庭今日頒下詳盡判詞,有力地駁回了黎智英申請!

上訴庭依法有力駁斥越權謬論

在判詞第16節,法官潘兆初明確指出黎智英一方所提的越權原則是完全錯誤的,因其所謂的國安法令法院失去對國安委監督管轄權的問題根本不存在,在香港特區憲制準則下,對於國安委在國安法第14條賦權下的工作,法院並不具備任何司法管轄權。

其後,法官重申根據國安法第12條,國安委由中央政府直接監管,黎智英一方所稱的,若國安委不受法院的司法覆核牽制,則無法以任何有效方式控制其工作,可能出現濫權,而任何因其決定而感到受屈的人便無法追索或得到補償的謬論,法庭認為不能接受,直斥為憑空想像及危言聳聽!對於黎智英一方膽敢質疑中央政府對國安委的監督及控制是否有效,法庭在判詞第18節直斥為「完全沒有根據及無理」,必須予以否定!

上訴庭對人大釋法作正確解讀以正試聽

在判詞C2部分,上訴庭對黎智英一方對人大釋法內容的錯誤解讀作了清晰的剖析。黎智英一方似故布疑陣,辯稱人大的解釋並無回答「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是否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的問題;又稱據國安法第47條,應以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的方式來回答上述問題,而非由國安委根據國安法第14條來回答。

在判詞57至59節,上訴庭駁斥黎智英一方謬論,申明國安委並不必須依循人大釋法訂明的程序,先由法庭跟據國安法第47條取得由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國安委才能依循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情況及相關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上訴庭提出正確解讀以正試聽,指出人大釋法是按照國安法訂立的處理國家安全事務的概括框架行事,顧及了在特區法庭未根據國安法第47條向行政長官提出或取得證明書的特定情況,此時國安委須按國安法第14條就該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及決定。

應用到此案,各級上訴法院在研判Tim Owen在高院獲得的專案認許時,並未向行政長官提出及取得國安法第47條所列明的證明書,因此國安委必須判斷及決定,擬由Owen先生代表黎智英是否可能會引發國家安全風險。而國安委所作之決定正符合其在國安法第14條規定的國安委權力。至於入境處處長嚴格準確執行國安委的決定,行使酌情權拒絕Tim Owen工作簽證,亦正正符合了人大釋法第一段「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均應尊重並執行香港特區國安委決定」的規定,處長絕無越權,更是根據國安法合法地行使其權力,盡責履行其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總括而言,面對美國反華政客高調恐嚇香港國安法官的外部高壓,高院首席法官兼上訴法庭庭長潘兆初以身作則,堅守崗位以公正無私的專業司法精神審理案件,無畏無懼地妥善行使基本法第2、19及85條所賦予的獨立司法權,不偏不倚地履行司法職能,貫徹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具法律約束力的解釋,依法作出標誌性的裁決,有效防範並制止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的行為,堅定維護國家安全,保障香港社會及全體巿民的福祉,值得一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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