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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法院「越權」之說 明顯是黎智英扭曲法理

文/陳術

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等罪,他之前就入稟要求律政司聲明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不影響他聘用英國大律師Tim Owen,另外,他提出司法覆核,稱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批簽證屬「越權」,都遭到高等法院駁回。筆者認為,當中法理非常簡單,國安委的決定,根本就不會亦不可能受到香港法庭所影響,黎智英提出訴訟,亦不可能動搖國安委的權力以及依法行使職責。

根據法官判詞,監督國安委的權力為中央政府專有,國安委工作不受任何機關干涉,當中包括法院,法院明顯在憲制上不具備監督資格,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是合乎邏輯。另外,黎智英一方依賴普通法下的越權原則是完全錯誤,當中主要原因,在於法院對國安委的工作不具司法管轄權。

其他重點,則包括國安委建議拒批Tim Owen簽證,正正是權力範圍內的事,入境處必須嚴格準確地執行國安委的決定,裁定國安委及入境處無論如何均沒越權,所以駁回兩項申請。

國安委決定毋庸置疑

綜觀法庭的判詞,以至是各界對香港國安法及國安委的理解,黎智英提出法律訴訟,無疑是欠缺理據,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第2款,「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從條文可見,有關規定明顯指出對國安委決定的行為,不得提起任何訴訟;筆者理解,國安委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是代表中央履行職責,不可能受到香港法庭所影響,如果用另一角度看待事情,就是國家安全涉及國家也涉及複雜的形勢判斷,實不應該由法庭去為相關事情作出定奪。

有時候,筆者甚至認為,無毋須訴諸法理,都能把黎智英欲外聘Tim Owen的道理說得明白,黎智英所涉嫌犯下的,乃是香港國安法,而且涉及外部勢力,一宗涉及外部勢力的案件,是否適合其他國家的律師參與呢?如果會構成國家安全或者機密外洩的風險,到時由誰來負責?不怕一萬,只怕萬一,在國家安全問題上,採取謹慎的態度處理,遠勝於有事才亡羊補牢。

「越權」不是這樣用的

在普通法制度,尤其是當市民要挑戰行政等機關時,越權是一個常被訴諸的理據,觀其字眼,大家都會知道是涉及有行政機關「越過權力」或所做的事「超出權力範圍」,但社會要搞清楚,國安委所做之事,正正是其權力範圍內可以行使的,黎智英一方說國安委越權,明顯是站不住陣腳。最後,筆者想補充一句,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有別於一般案件,在處理大律師人選以至保釋等問題上,必須顧及國家安全的因素,平衡好利害關係,以免對市民以至社會構成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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