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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網快評|法官判得好

文/黎岩

就在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日前別有用心地舉行所謂「聽證會」並發表所謂的「報告」,肆無忌憚地抹黑香港國安法和香港特區司法制度,鼓譟叫囂制裁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官之際,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兼上訴法庭庭長潘兆初對亂港黑手黎智英早前申請司法覆核指國安委只是有權決定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直接建議入境處拒絕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工作簽證一事屬越權一案,頒下鏗鏘有力的判詞。

本案源於全國人大就香港國安法釋法後,黎智英一方於今年2月17日入稟傳票,要求確認全國人大釋法是否不會影響法院批准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他抗辯的決定。惟黎智英透過入境處誓章得知,國安委在1月11日的會議中已認定Tim Owen代表黎智英一事,涉及國家安全,有可能構成國家安全風險,與維護國家安全的利益有衝突,故建議入境處處長應行使酌情權,拒絕Tim Owen申請就黎智英案來港抗辯的工作簽證。

黎智英狂妄地認為國安委在全國人大釋法後10日內、法庭未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前即作出決定屬「過早行動」,又認為國安委的兩個決定均超越《香港國安法》第14條賦予國安委的法定職責,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撤銷兩個決定。

潘兆初法官在判詞中開宗明義指出,香港國安委受中央政府監督,對中央政府負責,香港國安法條文訂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香港法院作為地方行政區域的法院,在憲制上明顯不具備處理中央政府事權事宜的資格及權限,香港法院被摒除對此司法管轄權實屬合憲合法合乎邏輯。

其二是潘官指出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列明禁止公開與國安委工作有關的信息,如國安委的工作可受司法覆核,有關信息便無可避免需要公開,有違保密規定之目的。既然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以清晰且絕對的法律用語禁止法院行使司法職能的司法管轄權,嚴格明確規定了法院司法管轄權的界線,那麼,黎智英試圖以司法覆核方式質疑國安委決定越權是完全錯誤,完全沒有任何法理基礎。

其三是國安委的決定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完全依照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所賦予的法定權限,而全國人大釋法及香港國安法對香港有憲制約束力,香港法院有責任必須嚴格遵循。全國人大釋法指明如香港法院沒有就Tim Owen的專案認許判決,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國安委便會按照第十四條作出相關判斷及決定,故國安委的決定正正是國安委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作出決定的權力範圍内,必須絕對遵從,絕對不容質疑不容挑戰。

其四是入境處處長根據全國人大釋法的規定,必須嚴格準確地執行國安委的決定,入境處處長是根據香港國安法合法行使權力,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並沒有越權。現時Tim Owen可否代表黎智英一事,完全取決於全國人大的相關釋法、國安委的決定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故駁回黎智英的司法覆核申請,及申請全國人大釋法不影響早前獲准聘用Tim Owen的決定之原訴傳票。

今次是全國人大就國安法作出釋法之後、香港法院根據全國人大釋法原則作出的首宗國安案件裁決。潘兆初法官嚴謹嚴格依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及全國人大就國安法的釋法精神作出了精準的法律演繹。有關判詞展現的四項法律原則,完全符合香港國安法及全國人大釋法原則,準確無誤地彰顯了香港的法治精神,彰顯了香港國安法及全國人大釋法尊崇的憲制地位,完全可以成為香港普通法維護國家安全判案的標準案例,對香港司法系統如何準確理解執行香港國安法具有指導性意義。是案判決同時也彰顯了香港司法系統不畏美國強權干涉、堅定維護香港法治精神的堅強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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