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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美國不是「制裁」香港法官 是刑事恐嚇才對!

稀思路/筆是機場

我哋講起美國,成日話佢係霸權國家,到底有幾「霸」。從實際戰爭而言,之前已經有統計數字指出過,過去多年,美國打仗嘅年份比冇打仗嘅年份仲要多;從經濟角度,美元亦係一種霸權,所以近年都多咗國家或者評論講到「去美元化」嘅問題。近日,美國國會轄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發表報告,抺黑香港國安法之餘,仲話要求制裁處理香港國安法嘅法官,即係美國唔鍾意其他國家或地區嘅一條法律,就去搞人哋國家嘅法官,筆者想講,美國真係「厚多士」(好多事)!

任何評論要基於事實,判斷都要合乎常理,筆者睇完相關新聞,第一個反應就係「我到底睇咗啲咩?」呢個CECC所講或者所指控嘅事,完全違反常理加法理;例如,佢哋舉出一啲案例,話聆訊「漠視無罪推定、陪審團審訊等基本司法權利,亦侵害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結社自由等權利」。

第一,香港法庭喺處理國安法案件時,係用緊一貫嘅制度,即係無罪推定,否則就已經唔係普通法嘅審訊方式;第二,陪審團制度唔係必然要存在,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在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時,只會安排一名法官獨自審理,不設陪審團選項。

第三點,佢哋聲稱案件或聆訊侵害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等,其實有啲嘢,唔會因為美國不斷「老屈」而成真,亦唔會因為中央或者特區政府有禮貌而變假,唔同國家、地區嘅國安法,都會存在價值,而且係維護國家安全嘅必要手段;如果因為有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就唔可以唔顧及國家安全,咁筆者諗真係無乜國家會安全。而且,美國咁做,係赤裸裸地干預香港司法機構、恐嚇香港司法人員,從法律角度睇,係刑事恐嚇!

在美國角度,或者喺攬炒派嘅角度,一啲喺香港涉嫌犯法嘅人,佢哋可能稱之為「政治犯」,但So sorry,香港冇「政治犯」,有嘅只係涉嫌觸犯唔同法律嘅人,包括可能犯下香港國安法嘅政客;無論美國等外部勢力點稱呼呢班人,都改變唔到佢哋可能犯法嘅事實,如果呢班政客係喺美國,筆者喺度諗,呢班人可能會被關押在神秘地方,佢哋嘅法律權利?筆者真係唔敢想像。

睇CECC嘅報告以至傳媒報道,仲有一個「亮點」,就係反中亂港頭目黎智英嘅兒子黎崇恩有喺聽證會發言,呢種做法真係「發人深省」,正當黎智英被控觸犯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時,佢個仔走去「勾結外國勢力」,咁即係點?更深入嘅問題,就係CECC或者美國其他部門嘅聽證會,如果有依靠黎智英兒子等人提供嘅資料嚟作出判斷,咁外部勢力問反中亂港分子「點睇香港」,邊可能得出正確結論?CECC嘅報告等等,前提錯,結論又錯,依家仲想搞香港嘅法官,美國明顯係話畀人聽,「最霸道的就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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