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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慧說法|「私了」惡行 必須嚴懲!

文/鄭久慧

黑暴期間,深水埗有的士司機遭暴徒圍堵「私了」,打成「血人」重傷,被告先在區域法院被判3年,律政司其後上訴,上訴庭近日頒下判詞,指原審法官未考慮案件屬「私了」性質,故此加刑13個月,被告總共須服刑4年1個月。裁決大快人心,坊間及網上大批市民為法官點讚,紛紛表態支持法庭打擊暴力的決心!

筆者詳閱多宗具「私了」性質的黑暴案件判詞,歸納出以下幾點看法。

一、上訴庭再次重申「私了」的性質

「周建諾案」涉刑事毀壞(所謂的「裝修」)某飲品店,上訴庭2021年處理此案上訴時,在判詞第43段明確指出:「...對不同背景及/或不同立場的人的肆意攻擊,並同時帶有仇視(hate)、霸凌(bullying)、恫嚇(intimidation)和滅聲(silencing)等特徵和效果,在本質上和俗稱的『私了』即傷害對方的人身無異。無論施襲者本身是否意識到這些特徵的存在,又或是否以相關的效果為他的襲擊目的,甚至其行為實無法令到受害人退縮也好,都無減這些行為的惡劣和對社會的破壞,法庭必須從嚴處理。」上訴庭在判詞第44節更申明:「要從嚴處理的原因,本庭早在2017年黃之鋒案的部分判詞作過討論。無論涉案罪行是『非法集結』、『刑事損壞』、『傷人』,抑或其他,只要犯罪的行為對公共秩序,尤其是對市民之間各自和平行使權利的自由構成威脅,相關的原則都完全適用,這是各級司法人員在讀過該案判詞後應該掌握得到的。」故此,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未見就這一點作明確處理,撤銷原有的社會服務令,改判被告入更生中心。

在最近的「血人司機」案,上訴庭再次重申「私了」的性質,判詞第35節引用「周建諾案」的判詞,指出原審法官並未對案中「私了」的特徵作出考慮,忽略了涉案人士私自「處決」不同背景或立場人士,包括「蜂擁而上把受害人拖出的士進行毒打,更無視受害人頭破血流、受傷倒地,仍不善罷干休,繼續襲擊,顯然就是宣洩對強行駛進或駛過他們設置的路障的受害人不滿,從而對他作出仇視、霸凌、恫嚇和滅聲等『無法無天』的行為。」

二、早期黑暴案裁決較少考慮「私了」性質?

如此一來,筆者不禁想起不少市民記憶猶新的「坑渠蓋砸頭案」,涉案暴徒手段異常兇殘!案發在2019年12月1日,有見義勇為的好市民在旺角自發搬開路障,遭暴徒以渠蓋「兜口兜面」重擊頭部,男事主即時失去知覺,數十秒後才從休克中甦醒,繼而血流披面,猶如七孔流血般的慘狀,全港大批市民透過媒體報道直擊案件,堪稱觸目驚心!法官斥責被告以硬物襲擊頭部這一人體最脆弱的部位,旨在最短時間讓受害人受到最嚴重的傷害,行為極其歹毒,法官又斥被告企圖以暴力震懾普通市民,判其入獄40個月。

此案明顯具有「私了」性質,法官卻未就此作明確處理,僅就傷人罪行作懲治。40個月的阻嚇性量刑指引主要是向暴徒發出清楚訊息,法庭不容忍此等暴力行徑。但這是否也反映出,早期黑暴案裁決較少考慮「私了」性質呢?

而此案在2021年4月20日審結,第二天的2021年4月21日,上訴庭頒下「周建諾案」判詞,對「私了」性質有更清晰更嚴謹的定義。但至今似乎未見律政司就「坑渠蓋砸頭案」上訴覆核刑期,未知是何原因。

三、「私了」未必須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從傷勢來看,「血人司機」案的受害者頭頂縫了4針,肋骨斷了7條,而「坑渠蓋砸頭案」受害人頭部縫了10針,此類專打要害的暴行,遠比普通傷人行為嚴重,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任何人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或打人,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當然「行私刑」,造成的傷害有深有淺,未必需要像上述兩宗案件造成嚴重身體傷害而入罪。例如震撼全國的環球時報記者付國豪於2019年8月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被暴徒禁錮和襲擊,期間遭多人侮辱、謾罵和毆打,屬名副其實的以眾凌寡,具有明顯的「私了」元素。雖然兩名被告被控「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但法庭在審訊後裁定罪名不成立,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

四、「私了」是否須多人共同犯罪?

三宗經法庭確立具「私了」性質的案件,均為多人聯手傷害被害者。例如2020年5月24日,律師陳子遷在銅鑼灣制止暴徒破壞店舖時,慘遭多人聯手「私了」,陳被打至血流披面,上衣亦遭扯爛。「HKSAR v Leung Pak Tim and Others」案涉多名暴徒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暴力襲擊兩名便衣警察,有暴徒猛力用雨傘連刺已經倒地的警察逾廿次,亦有媒體拍到女暴徒連番腳踢受害者,鞋上沾滿血跡,其中一名受害警員受了重傷,左眼視力嚴重受損,從此無法再從事刑偵工作。「HKSAR v Wong Yam Choi and Another」案則發生在2019年11月9日的將軍澳,暴徒凌晨2點多聚集在受害人居所外大聲叫囂,受害人懇求暴徒保持安靜,因其需要睡覺確保翌日能如常工作,但他旋即被暴徒包圍,遭受責罵圍毆,更被拳打腳踢,並多次遭硬物擊打,受害人遍體鱗傷,共須縫13針,四肢亦布滿大量瘀傷。

然而,「私了」是否須多人共同犯罪,仍待釐清。例如在「咬斷警察手指案」,事發背景雖然是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多人暴動現場,但被告單人對受害警員,以常人難以想象的方式施加極度兇殘的襲擊,咬斷其手指,難道不算是「私了」嗎?正如區域法院法官在「張子龍案」對「私了」暴行的描述:被告「未拿捏事件始末,便對事主施以無情的襲擊,令人咋舌」。

總括而言,「私了」暴行無法無天,是黑暴中常見的恫嚇手段,一言不合就不分青紅皂白地以咄咄逼人的殘忍暴力手段,無視人命,迫使不同政見者噤聲;再透過媒體的傳播及渲染,以血腥恐懼在普羅大眾中達致威懾滅聲的目的,同時煽動及激發更多暴徒參與襲擊!隨着上訴庭逐步確立「私了」案例,期盼更多無辜受害人能討回公道。當然要徹底杜絕「私了」罪行,單純依賴案例並不足夠,恐有漏洞放生「漏網之魚」。當局應盡快立法,在成文法對「私了」予以清晰定義,為法庭釐清判定「私了」的必要犯罪元素,免與一般傷人罪混淆,同時因「私了」常在非法集結及暴動時發生,應與這兩種罪行區分開來。如此才能有效防範黑暴重臨,保障市民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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