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陳術
香港國安法自立法以及實施以來,一直就被別有用心的人妖魔化,把它的實施形容為「扼殺」、「打壓」自由以至有政治目的等等;但事實告訴我們,就是因為香港國安法得以實施,香港才能止暴制亂,市民生活方可回復正常,個別的抹黑行為,出於政治目的,多於維護法治。近日,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在電台節目提到律政司建議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乃是維護國家安全,亦無損香港國安法下被告的權利。筆者認為,江樂士作為資深的法律專家,也是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聽他一席話,遠勝於個別政客的「個人意見」。
在節目中,江樂士明確地指出,新加坡以及馬來西亞都是行使普通法,也有非常嚴厲的反恐法,而且保留死刑,但兩國不像香港落實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何涉及國家安全的疑犯包括恐怖主義疑犯,兩國政府都可以行政命令扣留兩年,而且可以無限期地延長,相關案件也是不容司法覆核,這些都比香港嚴厲得多。江樂士又補充,對於香港國安法的批評都完全無法成立,例如香港國安法中第四條就具體地提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被告都得到公約的保護和公平審訊的保證,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比其他政府多做了很多。
國安法不是一般刑事罪行
從江樂士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到一事實,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制定、香港特區政府在執行時,香港國安法都比其他普通法地方來得寬鬆,筆者可以舉出一例子,就是在非法「初選」案中,雖然有部分不認罪的被告未能保釋,但法官在處理被告保釋申請時,還是在一定的門檻下,容許部分被告保釋外出;情況如若是換轉其他地方,這些被告不但很可能不獲保釋,而且有可能被「無限期」地延長扣留,為何如此?因為涉及國家安全或恐怖主義,罪行比一般刑事罪行嚴重,讓相關被告保釋,可能會對社會構成風險,但在這方面,全國人大常委會以至特區政府的司法機構,已經因為人權等問題作出了適當的平衡。
江樂士的評論公允,而在他提及到自由問題時,更點出要當中的利害,他表示,立法不是為了侵蝕甚至奪去本港普通法系統中,被告人享有的傳統權利和自由;年輕人在網上和私人生活上都要負責任地管束言行,而歸根究柢,學校教育很重要,需要有基本的道德觀念,希望現時的學校有好好去做。筆者認為,江樂士之說,與法治社會看待言論自由的想法完全一致,人們能夠行使言論自由,包括年輕人能在互聯網發表意見,不過,年輕人也要為言行負責,如果超出法律界線,就可能要負上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比較的概念看國安法律
不同的普通法地區之間,在制定以至執行法律時,有時有相似之處,有時亦會有所迥異,當全球各地都認同國安法以至反恐法的重要性時,一些批評香港國安法的人似乎不去理解,在某些國家,涉嫌犯下相關罪行的人士,可能會直接「被失蹤」;他們亦不願意接受,香港國安法的執法以至保障被告制度已是相當完善。若然評論國安法者有專業、等級之分,你們會願意相信江樂士,還是政治利益先行的政客?筆者認為,要信,就信熟知香港以至國家法律制度的專家,而不是單憑感覺去評論的政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