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凱文
早前,一名23歲姓袁的女學生涉嫌觸犯煽動分裂國家罪,從日本回港後被警方拘捕,成了首個因域外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而被拘捕的案例。該女學生在2019年到日本留學後,在網上平台分享一些支持攬炒派和黑暴的圖片和文字,當中包括一些「港獨」訊息。據報道,該名女學生現已獲准保釋,5月底才決定是否落案起訴,期間被沒收證件,意味着對方短期內不能回日本留學。
部分境外媒體一如既往地大肆炒作,如美國官媒「自由亞洲廣播電台」,便借所謂的日本學者之口,指對方只是「普通學生」,「隨便在社交媒體寫了香港應該獨立起來」之類的話,「在日本是很普通的做法」,並指對方被捕令自己短期內不敢來港。台灣地區的《自由時報》則轉述所謂日本學者的網上評論,指香港國安法有「宇宙法」之稱,批評香港國安法具域外管轄效力,違背了當今世界主流的法律常識,又宣稱任何國家的法律,只能管轄到該國主權能夠涉及的範圍內。
任何認識基本法律知識的人,都會發現這些所謂的批評,不但是真正的違背法律常識之餘,而且是雙重標準。首先,不論是基本法,還是世上絕大部分的憲制性法律,都會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說某些人是著名政治人物,便要被特別關照,是所謂的「普通學生」便可網開一面。況且,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在作案之前,都不過是名不經傳的普通人,難道一個人並不知名,也能成為免遭檢控的合法辯解乎?
至於香港國安法具域外法律效力,是所謂「違背了當今世界主流的法律常識」一說,亦是荒謬絕倫。事實上,香港在國安法訂立前,已有部分條例具域外法律效力,如:行賄或受賄、串謀或唆使謀殺,以及《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所列明的甲類和乙類罪行,而香港這一些具有域外法律效力的法律,絕大多數是在港英時代,政府從英國法律移植過來。如此說來,對方是想說首創普通法制度的英國,也是「違背了當今世界主流的法律常識」乎?
說到這裏有人或許會說,上述的法例都是一般的刑事罪行,跟維護國家安全無關。我們便看看外國一些涉及維護國安的相關法例,例如美國在1917年通過的《間諜法》,禁止任何人泄露機密信息、發表干預美國徵兵、宣傳敵人勝利的資訊,以及禁止傳遞任何影響美國軍事行動和美軍士氣的錯誤訊息,該法例於1961年廢除原有法例只適用於美國海軍法庭、海事法庭、公海,以及美國本土的地域限制,從此具有不分被告人國籍的域外管轄效力。
我們再看看日本,日本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有《刑法》中的內亂罪和外患罪,《破壞活動防止法》則禁止教唆他人發動內亂、外患誘致,以及禁止任何人因支持、反對或推進某種政治主張而發動騷亂、殺人、盜竊、縱火及使用爆發物,條文還特意解釋「せん動」的意思,大致上跟中文的「煽動」同義。
與此同時,日本《刑法》第2條還規定:第77至79條的內亂相關罪行,第81至88條的外患相關罪行,適用於在日本境外犯下下列罪行的所有人,《刑法》第4-2條則再次規定:即使在日本境外實施第 2條(所列明的)罪行,也應受本法處罰。如任何國家的法律,真是要如所謂的日本學者所言,「只能管轄到該國主權能夠涉及的範圍內」,為何又不見他批評自家的日本《刑法》呢?
由是觀之,不論是普通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包括維護國安在內的部分條文具有域外管轄效力,實屬正常不過,有人在香港境外發表煽動港獨的言論,不論其身份如何,或者發表時是否激情犯罪,回港後亦應接受法律制裁。所謂的日本學者借留日生回港被捕一事,抨擊香港國安法是所謂「惡法」,卻不顧自家的國安相關法律,其實亦有域外管轄效力,實在是雙重標準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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