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丨向警潑水被捕非過度執法

文/陳凱文

泰國宋乾節的潑水傳統,自本世紀初由泰國人傳入香港後,慢慢演變成一種本地的恒常節慶。受新冠疫情影響,潑水節停辦三年,直到近日在九龍城正式復辦。活動期間,有數名本地男子手持水槍及水樽,走向現場執法的警務人員、TVB記者及攝影師,近距離射水及潑水,又不斷叫囂和指罵,事後更將現場拍攝所得的片段,加入黑幫電影歌曲的背景音樂,以及辱罵性字眼,放到網上平台分享,終被警方以涉嫌「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拘捕。

事後,有意見宣稱警方的做法使潑水節的旅遊宣傳作用大打折扣,甚至淪為公關災難,外媒亦立即跳出來大做文章,質疑警方過度執法,如美國國際媒體署旗下的「自由亞洲廣播電台」,便藉旅居台灣的香港律師之口,批評政府「事事都會被上綱上線至國安層面」、「先結論犯法,再羅織罪名」,又煞有介事地指事件反映「港人是否沒有了表達不滿的方式」云云。

很明顯,外媒此番言論,才是真正的上綱上線。其實任何真正熟悉本地法例的人,都會知道《公安條例》第17B條的「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其實便是坊間俗稱的「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

大家若有看過當日片段,以及拍攝者的過往作品,便知拍攝者與噴水者相互認識,兩者皆是短片的共同製作人,而短片所加上的字眼和背景音樂,能顯示噴水者既不是無心之失,亦不是所謂的戲弄,而是有預謀地藉助潑水節的活動,向在場警員及部分媒體記者進行襲擊。須注意的是,襲擊跟毆打在法律上屬兩個概念,毆打屬襲擊而令他人受傷,但任何人即使實際上沒毆打他人,但其行為只要是行為蓄意致使他人處於受到傷害或侵犯式身體接觸的威脅,已屬普通襲擊。

換言之,噴水者的行為,不但是涉嫌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亦有干犯襲警罪的嫌疑,而對方於事後,在其攝錄的片段加上辱罵性言詞和符號,並在網上發布,意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則是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的煽動意圖罪。當然,在香港奉行普通法制度,刑事罪行通常需要犯罪行為與犯罪意圖同時兼備,所以警方才會在回應記者時,提及被捕者在網上發布的影片,以證明對方是故意而非無心之失。

由是觀之,若是單純地以法論法的話,被捕者的所作所為,幾乎可以說是「斷正」,即使有人認為對方只是整蠱他人的惡作劇,但惡作劇從來都不是擾亂公共秩序的合法辯解,警方依法將其拘捕,亦不是什麼「過度執法」。外媒所謂旅居台灣的律師之口,指責當局「先結論犯法,再羅織罪行」,此說不但是盲目訴諸權威,更是在毫無證據之下,純粹建基於政治偏見的陰謀論。

除此之外,外媒藉着這單案件,做香港國安法的文章,亦是「張冠李戴」。誠如前文所述,被捕者所涉及的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根本跟香港國安法毫無關係,而是源自本地的《公安條例》。此一法例早在香港回歸之前,已由港英當局所訂立,回歸後曾於2013年作過一次的修訂,但只有將「罰款$5,000」改為「第二級罰款」,入罪條件並沒改變。

至於有指拘捕行動帶來所謂的「公關災難」,提出此說之人,不是「蠢」便是「壞」。所謂公關或者宣傳,不是說毫無作用,但說到底都是為香港全民的整體福祉服務,而幾年前的修例風波已經證明,只有當局嚴正執法,法治才能得以彰顯,社會安寧才能確保,全民的整體福祉才獲保障。有人若是覺得,為了所謂的公關需要或警民關係,便要當局姑息縱容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這種主張無疑是本末倒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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