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立法禁食貓狗肉逾70年,但近月有人從內地走私已煮熟的貓狗肉到港。油麻地新填地街一間食店被指非法售賣貓肉供食用,40歲男租戶被票控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新鮮或冷藏肉類),及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貓肉作食物兩罪。他早前承認所有控罪,今日(6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囚10個星期。
暫委裁判官郭康麟指,本案涉及1.255公斤急凍貓肉,重量上看應多於一隻貓,且貓肉是由不法途徑進入香港,牽涉商業用途,相信會導致多於一個人進食,因此一定要判處即時監禁處理。雖然同類案件在香港不多,但必須發出強及阻嚇性訊息,故就兩項控罪共判處即時監禁10個星期。
被告吳思遠(40歲)被控2023年2月9日在九龍油麻地新填地街10號地下部分未獲得署長書面准許而管有以供使用的冷藏肉類、冷凍家禽屠體及冷藏家禽屠體。而該食物為食物業規例(第132章)附表2第1(c)及4(c)項所指明的限制出售食物。吳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重組1.255公斤(包括塑膠盒及塑膠證物袋的總重量)的貓肉作食物。
環境及生態局今日表示,漁護署在2020年至2022年間共接獲兩宗懷疑違反《貓狗規例》的投訴或轉介個案,並成功檢控一宗個案。另外,警方亦曾於2021年成功檢控一宗個案,並指食用及售賣貓狗肉作食物的違法行為在本港並不常見,有關案件應屬個別事件。當局強調,政府絕不容許以貓狗肉作食物用途,必定嚴肅跟進任何涉嫌違法行為。近年,亦有違法者被判處監禁,彰顯違反規例的嚴重後果。漁護署會繼續密切留意有關情況,並按需要檢視罰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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