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4日)下午,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四川劍南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喬天明行賄、私分國有資產案。
喬天明2罪罪成,其中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合共執行有期徒刑5年、罰款人民幣4億元(4.5億港元)。私分的國有資產及其相應收益予以追繳,返還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政府。
經審理查明,被告喬天明於2001年1月4日,經綿竹市人民政府任命為四川劍南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2003年劍南春改制,喬天明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2006年至2012年期間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人民幣38萬元(43萬港元)。改制期間,被告伙同其他人通過偽造財務資料等方式,隱匿國有資產2.635736億元人民幣(3億港元)歸改制後的劍南春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