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建議修訂《保護海港條例》,容許海港改善工程和海港內非永久填海工程可以在維港範圍內進行,計劃下月就修例展開公眾參與活動,明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修例草案。
發展局向立法會遞交文件,提出部分填海工程可獲豁免於「不可填海推定」原則,包括海港內填海的海港改善工程涉及海濱長廊、單車徑和觀景台等,初步建議填海面積不多於0.8公頃的上限;另一類可豁免的填海工程為海港內非永久性填海工程,初步建議面積上限為3公頃,年期為3年。
發展局強調,修例是為了提升海濱暢達性和增加公共空間,並非為了填海造地供賣地或房屋發展,大規模填海仍要證明具有凌駕性公眾需要,並繼續由行政會議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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