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術
2019年的黑暴動亂,不少蒙面黑衣人參與,有分析指出,這些人「越戰越勇」,部分原因是因為他們蒙面了,以為其他人不會知道亦不會認出他們,所以非常放膽地打砸燒;特區政府見狀,深知蒙面示威帶來的風險,所以就緊急地制訂了《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後來因為出現新冠疫情,社會基本上沒有太多遊行集結,禁蒙面法亦鮮有被討論。但最近,立法會議員狄志遠提出質詢,問特區政府會否在法例加上免責辯護條款,准許市民遊行期間蒙面,以至是在公眾集會亦一樣,甚至要求暫緩執行法例。面對禁蒙面法的問題,我們首先要知道它為何存在;進一步的問題,就是它如何存在。
關於為何存在的問題,文章開首已說得清清楚楚;至於如何存在的問題,可以分不同層面去看,第一個層面,就在於一般情況,即是非遊行、非集會的情況下,禁蒙面法不會針對市民日常生活,相信這點社會大眾都沒有異議;第二個層面,就是在和平集會或公眾遊行時,市民若以和平方式表達意見,可否蒙面。
要回答這個問題,社會就要回顧在2019年、2020年黑暴動亂期間,不少遊行集會的進行過程,例如2019年6月9日、12日以至16日的遊行或集會,基本上每一次都打着和平表達意見的旗號,結果呢?結果每次遊行集會時或結束後,都出現了暴力衝突;所以,市民和平表達意見或訴求,但執法部門永遠都不知道,和平示威及集會最終會否和平,而遊行集會當中的市民,又會否有人使用暴力,一個有利於執法以及維護社會安定的做法,就是在遊行或集會期間,所有參與者都不可以蒙面,這亦是禁蒙面法的必要性所在。
議員的質詢或疑問,可能是出於善意的,不過,有些說法明顯是不合理,譬如指出「多區居民希望在參與區內事務的討論會時佩戴口罩以保護私隱,警方會否考慮在沒有被警方禁止的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期間,暫緩執行《規例》」,但是居民即使戴上口罩,其實區內街坊或鄰居基本上都能把其認別出來,這可能是暫緩執行禁蒙面法的正當理由嗎?如果因為私隱而要蒙面,那麼一條能有效防範、執法的法例,肯定就會變得盪然無存。
關於禁蒙面法,議員表示有市民不清楚在什麼情況下為「合理辯解」,盼警方提供清晰指引,其實從特區政府的公開資料可見,有人在遊行、集會期間使用蒙面物品隱藏身份,明顯是可能觸犯法例;如市民不是參與示威、遊行以至集結,純粹因為身體不適或習慣而在日常生活中戴上口罩,則沒有觸犯法例。相關的界線相當清晰。退一步說,如相關問題最後要在法庭審理,法庭亦會衡量各方理據而作出裁決。今次議員的質詢,有一點反而值得質詢,就是禁蒙面法能防範有人在集結、遊行以至集會等公開場合滋事,連這樣的法律也要質疑,當中是不是有一些不可告人的原因?還是,有人要告訴支持者,「我已經做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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