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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聞1分鐘|《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 律政司:修例不設追溯力

政府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海外律師來港參與國安案件,須有行政長官證明書。律政司建議加入覆核機制。如果申請人獲批後,法院或律政司認為情況有變,申請人就要取得新證明書。

有議員問,現有案件會否受同樣規限?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這是一套全新的制度,是需要通盤處理,不會作分割,覆核機制不適用於過去已處理的申請,或法院已批准的申請。

會後,林定國被問及黎智英案時,指不適宜亦不打算作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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