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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義務急救員」不會暴動罪成?錯錯錯!

稀思路/筆是機場

黑暴運動期間,喺暴動現場,黑暴分子「分工」仔細,喺前線,有一班打砸搶燒嘅暴徒;喺後方,就有一班人運送物資,做好支援。其他角色方面,我哋喺新聞報道會見到,當時有一啲記者(先唔好叫佢哋做「黑記」),有意無意地都幫到啲暴徒「擋住」警察。如果大家留意到,黑暴現場仲有一種人,叫「義務急救員」,呢班人主要救嘅,唔係警察,而係暴徒,近日就有一名姓鍾嘅32歲男子因為喺黑暴現場做「義務急救員」被檢控、罪成,被法官判囚42個月。呢件事其實好清晰嘅信息,如果有人認為喺暴動現場,只要自己唔係「打砸搶燒」就無事,咁就真係太過天真喇!

根據案情,被判囚嘅姓鍾男子,喺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以所謂「義務急救員」嘅身份,參與咗喺理大校園內外嘅暴動,同埋喺同月18日喺科學館道一帶參與暴動,佢之前就被裁定兩項暴動罪成,日前(15日)被判入獄42個,法官講到明,被告以為用「義務急救員」嘅身份有「免死金牌」,係自欺欺人,佢為非法佔據理大嘅人提供急救服務,其實係支援暴動參與者,就算佢係正式醫護或醫生,都不能逃避刑責。如果要筆者用更通俗嘅說話去解讀法官講嘅嘢,就係「被告支援犯罪者,咪一樣係犯罪囉」!

只要我哋睇下辯方律師嘅求情內容,大概就會知道,被告(甚至其他暴動現場嘅所謂「義務急救員」)嘅想法真係大錯特錯,辯方稱「戰亂可以帶出人性最醜惡的一面,都可以帶出人性最光輝的一面」,被法官糾正後就話被告受黑暴煽動「救了不應該救的人」,佢哋嘅思維,可能以為自己係「救人」,但我哋用法律角度睇,如果喺一個犯案現場,有人用不同方式包括提供治療「專去幫」暴動嘅人,其實一樣都係暴動嘅參與者。

相關嘅法理,大家好容易就可以喺網上搵得到,例如喺2021年11月,終審法院頒布一份涉及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嘅判決,裏面講到「參與」嘅意思時,明確地指出「參與的意思廣闊,包含涉及便利、協助或鼓勵的行為。作出有關行為的人有機會要負上作為主犯或協助和教唆者的刑責」、「被告若作出受禁行為,或作出便利、協助或鼓勵他人的受禁行為,可被視為參與」;雖然單純身處案發現場並唔會招致一個人有罪,但只要稍多一點活動,就容易會從單純身處現場變成提供鼓勵,例如通過說話、標記或行動。即係話,單純喺現場唔會有罪,但只要一言一行係協助或者鼓勵犯罪,基本上都有可能被捕、被送上法庭,所謂「義務急救員」,實際上就係暴動嘅參與者之一。

恨錯難返,不論今次姓鍾嘅被告,定係其他因為喺暴動現場有所動作而被檢控嘅人,佢哋唔少人都有一種錯覺,以為只要無份掟磚、打人或縱火等,佢哋都唔會有事;但今次案件正好告訴所有人,協助、鼓勵或者以好輕微嘅方式參與暴動,都係暴動!如果當初佢哋清醒啲,就應該知道行出嚟反政府,其實係幫政客做炮灰。甚至,如果佢哋有更清晰嘅想法,就會明白到成件事係一個局,一班政客連同外國勢力搞特區政府,甚至劍指中央,佢哋手上無兵,一班政治上腦嘅支持者,正好就畀佢哋利用成為反政府工具;最終要為犯法行為埋單嘅,就係一班好似今次被告嘅人。

經過咁多審訊,筆者睇到仲有一點非常可悲,攬炒派政客不論係已經潛逃海外嘅定係正被檢控嘅,佢哋仲會得到外國勢力、國際媒體嘅關注,但一班寂寂無名嘅攬炒派支持者、被告,佢哋面臨判監刑罰,有邊個關心佢哋,有邊個支持佢哋?佢哋被利用完,要負刑責,要用一生去付出代價,原來就係為咗當初嘅所謂「政治理念」。睇到呢類人被判監,筆者會認為佢哋係應該為自己所做嘅負責,但同時又諗起一句對白,「你以為你大佬叫你出嚟威?叫你出嚟畀人拉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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