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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歐盟胡咧咧

文/黎岩

已解散的頭號反中亂港組織、長期從事顛覆活動的支聯會之前副主席鄒幸彤,及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和徐漢光,被法庭依法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名成立,各被判入獄4個半月。歐盟對外行動署居然在對案情不做任何具有實質性法律意義分析的情況下,毫無理據地批評香港濫用法律壓制基本自由。歐盟純粹口水式的胡咧咧,理所當然遭到特區政府及外交部駐港公署的強烈譴責與反對。

法官在裁決中明確指出,《實施細則》附表5的目的,是用作預防及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以及警務處處長在決定發出要求提交資料通知書時,是根據當時掌握的資訊。因此,被告必須就警方依據法例發出的提交資料的通知,作出如實回應。

今次案件涉及一個外國代理人的「新概念」,並無相關案例,作為外國代理人,若不涉及國家安全則並不屬罪行,本案只處理沒有遵從通知規定的事項,而支聯會基於其背景及政治目的,以及多年來與本地及海外組織的聯繫,特別是歷年曾先後收受美國、德國、挪威等組織逾億港元資金,涉嫌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動用資金要求外國制裁本港。警務處處長顯然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代理外國某種政治勢力在香港活動,從而為其達致某種特定目的。而支聯會所從事的這種完全配合外國反華勢力需求、具有特定政治目的涉嫌犯罪的活動,顯然旨在公然反對國家憲法所確定的憲制框架,具有明顯的顛覆合法政權的犯罪意圖。

奇怪的是,辯方聲稱受人手及資源有限,要提供大量資料有困難,顯然是砌詞狡辯。被告鄒幸彤作為大律師,對相關法律及警方要求提交資料的執法通知不可能不知道其中的重要性,且警方通知書中有提供聯絡方法,必要時可尋求輔助,而且被告居然公開揚言拒絕提交相關資料,最終亦沒有提交任何資料,亦沒有實際行為嘗試提供一些較易取得的資料,顯然主觀上在於抗拒警方執法,挑戰法律,因此法庭不接納辯方稱提交該些資料有困難的說法。

本案在涉及國家安全與公眾利益的平衡方面,包括警方依法提出的執法要求要求方面,整體考慮而言,警方涉案通知書在送達被告當刻具合法性合理性,警方完全是根據本案的案情及執法需要,作出有關執法行動。既然警方完全是根據案情依法執法,各被告有法定責任回應該通知書,由於各被告毫無意圖,亦從沒有提交任何資料,那麼,法庭裁定各被告人罪成的司法程序也就有理有據。

就本案警方的執法過程以及法庭的司法裁審過程來看,絲毫看不出歐盟眼中口中所謂的「濫用法律」壓制自由的說辭。歐盟若果能夠公正地研究是案的執法司法過程,顯然不會得出如此毫無理據的謬論判斷。

外交部特派員公署發言人前日在反駁歐盟謬論時表示,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社會海晏河清,居民各項合法權利自由在更加安全的環境中得到更好保障。但任何權利和自由都有法律規定的明確界限,任何人沒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支聯會有關成員抗拒配合香港警方依法提出的要求,特區司法機關對其依法審判,體現了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原則,是維護香港國安法權威的必要之舉,無可指摘。

發言人指出,個別西方政客罔顧事實,每逢涉及反中亂港分子的執法司法行動,就急不可耐跳出來為他們「鳴冤叫屈」、撐腰張目。這些人跳得越高,越是暴露其與反中亂港分子沆瀣一氣、狼狽為奸的醜惡面目,暴露其對香港國安法「如芒在背」、「如鯁在喉」的畏懼。

特區政府則批評歐盟指鹿為馬式的說三道四,是對本港刑事司法程序的肆意抹黑,本港法院處理案件不受涉案者政治理念或背景而有不同。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下,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都有權並會接受司法機關的公平審訊。法院嚴格按照證據和所有適用法律判案。案件不會因涉案者的職業、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

香港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司法過程不論是程序還是法律觀點,都完全依照本港法治公義進行,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都享有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簡單一個例子,前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的妻子、曾任職工盟總幹事的鄧燕娥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一案,其63歲胞妹鄧燕梨,以及前支聯會副主席何俊仁的65歲胞弟何俊麒,亦涉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於前日被捕。兩人12日凌晨獲准保釋候查。今次兩人被捕雖然看似涉及香港國安法,但警方拉人是以其涉嫌妨礙司法公正,屬於一般的刑事罪行,依據本港法例,可以獲准保釋,而非國安法所規定的除非相信被告不再犯案否則不准保釋的規定。於此亦可以證明,警方執法與法庭司法完全是依據法律條規行事,並不會根據或考慮涉案被告的政治背景政治動機。

正如正在歐洲訪問的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前日所言,本港法制穩健,香港國安法不但恢復了香港社會秩序與治安,更進一步鞏固香港深厚而源遠流長的法治基礎,成就香港一直作為整個亞太區最理想的貿易和投資據點。期望外界能夠正視香港由亂及治、由治及興的客觀事實,勿再干涉中國內部事務,更加不要對香港事務胡咧咧,說些不着邊際毫無根據的歪曲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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