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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 | 黎智英又搞搞震

文/黎岩

心有不甘且蓄意製造國際話題圖謀引起外國主子關注搭救的黎智英,早前急不可待地入稟法庭,竟然桀驁狂妄地要求律政司發出聲明,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安法》條文釋法內容,即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若聘請海外律師,須向特首申請許可證明書這一具有憲制性的釋法原則,不會影響法院之前已經批出容許Tim Owen代表黎黎智英抗辯的裁決。根據司法機構網頁資訊,該案件排期於本年4月28日處理。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原定排期9月25日審理,預計需時40天。同時,高等法院亦將於5月2日,處理拒不認罪的黎智英終止聆訊的申請。

反中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早前獲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為辯護,律政司由於未能根據國安法立法原意提出準確的法律觀點,在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的最後階段,才提出黎智英有關聘請海外律師參與訴訟有違國安法立法原意,即或會存在國家機密外洩風險,該上訴被終審法院指在終審階段才提出新的法律觀點,並不符合終審法院在終極上訴階段不處理新的法律觀點這一程序性慣常作法為理據予以拒絕。面對香港國安法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所存在的法律漏洞,以及由此可能引致的維護國家安全的風險隱患,作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與發展利益第一責任人的特首李家超,即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國安法該項規定作出釋法,全國人大常委去年底已就此釋法,對相關法律爭議作出清晰明確解釋。

黎智英另外還特別請求法庭根據《國安法》第47條,就兩項問題向行政長官索取證明書,包括:Tim Owen獲准在該案替黎抗辯,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其他海外律師就該案代表黎,是否涉及國家安全。

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底通過關於《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的解釋。釋法對國安法第47條作出清晰明確的法律解釋: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機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而「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問題,屬於這項條文所規定中需要認定的問題,故應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

黎智英今次搞搞震提出的三個法律問題,明顯地與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特別是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國安法的釋法原則相違背。

第一,黎智英想當然地提出,黎智英自己申請海外律師已經獲高等法院批准,且終審法院駁回了律政司的終極上訴,故就算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去年12月通過相關釋法,根據香港慣行的普通法無追溯力原則,不應限制自己申請海外律師出庭辯護。在這個關鍵的問題上,黎智英團夥明顯地陷入了法律誤區:首先,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主要是就香港國安法原本不夠清晰的條文作出明確解釋,而非新訂立新的法規條文,即只是將國安法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條文更為清晰明確,以便於司法實踐;其次,全國人大釋法內容並非針對單一的案件,更非只針對黎智英一人,而是闡釋國安法的法律原則;再次,全國人大釋法只是就國安法已有的條文作出解釋,重申其中的法律機制,即明確特首及國安委在執行國安法中的憲制角色,意即有關聘請海外律師的法律爭議,必須回歸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最後,基於以上的法理邏輯,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若然聘請海外律師,就必須準確遵循早於2020年6月30日即已生效的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自然,黎智英聘請海外律師的爭議根本就不存在追溯力的司法問題。

第二,黎智英團夥提出就Tim Owen獲准在該案替黎抗辯,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向行政長官索取證明書,這明顯地是在胡攪蠻纏,混餚視聽。黎智英是案中的控罪是勾結外國勢力罪,其中很大可能包括勾結一致敵視中國、試圖藉香港問題干涉中國內政的英國當局,Tim Owen是英國的大狀,在英國政界司法界具有相當的影響力,沒有人能夠輕易相信,Tim Owen會能夠站在一個絕對公正的正義立場,亦無人會相信他會違背英國當局的國家利益,更加無人會相信他會嚴格遵守履職前簽署的保密協議。既然如此,在一宗涉及維護中國國家安全的案件中,又有何種理由允許對香港不懷好意國家的律師參與其中呢?又有何種理由相信Tim Owen會保守機密?有誰人會相信對香港無孔不入的英國軍情五處會對黎智英案漠不關心,不會從Tim Owen處打探案情司法進展呢?

第三,黎智英又提出其他海外律師就該案代表黎,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其實問題很簡單,簡單到連黎智英本人獨能夠準確回答。首先,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次釋法並未一刀切否定所有海外律師出庭辯護國安案件,其次,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辯護,由特首及國安委全權定奪;再次,各相關人須就每一宗單一案件聘請海外律師事宜向特首提出申請許可;復次,至於海外何人可以代表黎智英辯護,只是假設性問題,特首及國安委須有具體申請方可作出答覆;最後,黎智英該項問題應該由特首及國安委答覆,屬於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特首及國安委的職責,而非法庭處理的問題。

黎智英提出如此看起來不成其為問題的問題,在在證明黎智英對香港國安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內容參詳得不夠透徹,對其中的法律機理懵懵懂懂,不知日日在赤柱監倉面壁思過的黎智英手中有無香港國安法範本,若無,建議懲教署應該大方地贈送給黎智英一本香港國安法及釋法文本,讓黎智英好好領悟領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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