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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修例必須符合人大釋法原意

文/黎岩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原定昨天討論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惟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修例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底就香港國安法釋法相關,關乎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形容議題「極為重要且相當複雜」,最終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宣布將議程押後至3月17日,並預留3小時討論。

律政司早前就國安法案件辯方聘用海外大律師情況,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條,海外大律師參與國安案須先獲特首證明書。律政司早前提出的修訂內容主要包括,法院在遇到有海外大律師處理國家安全的案件時,須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以專案形式向特首提出並取得證明書(行政長官證明書),特首依兩個原則批准,一是有關大律師執業或行事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二是其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修訂適用於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亦未有列明何時生效。

若然就當局提出的擬修訂條文之字面意思來看,至少在表面上吻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國安法的釋法精神。如證明書認定海外大律師執業或行事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及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則法院不得就該案件認許該人為大律師。該修訂條例在字面語義上體現了香港國安法第47條及該解釋第三條的精神,「鑑於國家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及凌駕性,若某人就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則認許該人為大律師屬原則上錯誤。」

今次修訂建議涉及人大常委會在去年底就國安法第14和47條的解釋,故引致包括議員、法律專業團體在內的社會各界人士的強烈關注,普遍認為原本就修例預留的立法會法律事務委員會50分鐘討論並不理想及充分,似乎顯示當局對今次修例不夠重視並略顯草率。

終審法院拒絕律政司就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獲批代表黎智英出庭抗辯的上訴,特首提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釋法,以處理「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的問題。人大常委會在2022年12月30日頒布了關於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全國人大釋法雖然由黎智英蓄意聘請海外律師一事引起,但釋法基於「兩制」原則,並未直接就黎智英聘請海外律師作出決斷,而是進一步明確國安委及特首在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憲制責任,由特首根據國安法作出裁決。

法院一再駁回律政司上訴,批准Owen代表黎智英抗辯,是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4)條作出的決定,該條文只授權法院賦予海外大律師在個別案件執業資格,但相關海外大律師能否取得工作簽證來港,顯然屬於行政機關的權限,並不屬法院判決範圍,特區政府完全有足夠的權限自行處理審批簽證申請,且各國各地區都有自己的入境政策,該入境政策與司法程序並無直接關係。

特區政府今次修例勢必會衍生新的法律問題,其一是海外律師身份的認定問題,就香港的實際情況而言,相信司法界相當一部分律師目前持有雙重國籍,從法律層面上講顯然屬於海外律師,若該人出庭前拒絕披露其海外身份,變相觸犯有關法律規定;其二是由於國安案件的複雜性,部分案件如黎智英案,數罪在身,即涉及國安法,又因為其欺詐行為涉及本地其他法律。好多時法庭或許會合併審理相關案件,或因為案件本身的屬性需要合併處理,也必然會帶來案件本身法律歸屬的爭議;其三是國家機密的程度,亦具有很大的寬泛彈性,哪些案件案情屬於國家機密,從某些特定渠道如傳媒機構獲取的資訊是否屬於國家機密,也會產生法律爭議;其四是涉及案件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法律字眼,如何準確理解「不利於」的字面語義;其五是法律效力問題,相關規定究竟是從國安法頒行時日起,還是從全國人大釋法時日起,抑或是從特區完成修例的法律程序起;其六是在否定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之後,是否會衍生對海外證人的質疑問題。即辯控雙方若邀請海外證人,是否同樣涉及國家機密問題。

其實,今次人大釋法明顯地注重本港的司法程序,只是進一步明確重申了國安法的執法程序問題,釋法的出發點在於樹立香港國安法的威權,維護國家安全,而其本意就在於完全禁止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的審理,若果從人大釋法的本意及未來執法司法更為順暢的角度來看,修例應該從法律層面一刀切禁止所有海外律師參與涉及國安法的任何案件,如此,可以避免日後的執法司法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上述質疑與爭議,更加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減少司法程序爭議。

總而言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的釋法與香港國安法一樣,都具有同等重要的憲制性凌駕性法律地位,對特區本地法律具有制約力,所有本地法律都必須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決定為準繩,必須毫無保留地不折不扣地準確全面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人釋法內容,特別是在修例中更為準確地體現釋法的法律精神。在這個問題上,特區政府既然明確提出要修訂本地法律,就應該有一個周祥全面的考量,而非針對單一案件作權宜之計的應對,亦因此,應該就修例內容做更為廣泛的諮詢與探討,以期能夠修訂成為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原意,能夠切實可行地維護謹守國家機密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並能夠預見性避免由此引致的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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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修例:海外律師來港參與國安案 須先取得特首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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