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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修例禁洋狀參與國安案 應以立法必要迫切性為主

文/陳凱文

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狀Tim Owen一事,產生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會否形成國安漏洞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最終在特首向中央建議下釋法,透過釐清特首證明書制度及國安委的職責,述明了處理此一爭議的法律路徑。為此,大律師公會今次並沒高調反對釋法,但是對於政府在釋法後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一事,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聲稱,不希望修例時「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師處理國安案件。

杜淦堃指公會執委「一致」認為,並非每一宗國安案件都涉及國家機密,為保持靈活性,令控辯雙方在選擇律師時更有彈性,應該與非香港國安法的案件看齊,按個案選擇是否批准,又指這樣不單止在觀感上令公眾更易接受,亦會得到公眾支持。鑒於杜淦堃此番言論,似乎跟政府主張修例禁止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方向不同,加上大律師公會是香港知名的專業團體,其「唱反調」的言論,自然引來不少外媒的爭相報道。

縱觀杜淦堃的言論,讓人不禁產生幾個問題。首先,他認為不應「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理由是並非每宗案件都涉及國家機密,但他是憑什麼認為案件不涉及國家機密,讓海外律師參與便沒有國家安全風險呢?若根據此一邏輯,法院早前在審理黎智英請英國御狀Tim Owen一案時,亦是認為案件不涉及國家機密,杜氏之言論又是否變相認為,容許對方參與黎智英案沒有問題?

要思考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便不得不提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之後,黎智英的所謂「國際律師團隊」便向英國首相致函,尋求跟其會面,商討「確保黎智英獲釋的可行性」。英國首相府發言人回應時表示,外交發展部國務大臣卓雅敏曾與律師團隊會面。及後,英國首相蘇納克在下議院接受議員質詢時,亦談及黎智英受審一案,並聲稱根據《中英聯合聲明》,英國有權介入香港事務云云。

此一事件已經證明,案件是否涉及國家機密,不應作為聘請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的衡量標準。容許國安法被告人聘請非本地執業律師,其律師極有可能淪為外國代理人,並公開或暗地勾結外國勢力,協助或唆使對方利用各項途徑,例如向中央及特區政府施加外交壓力,或者製造國際輿論,煽惑港人憎恨中央和特區政府,乃至是誘發部分立場偏激的群眾暴亂,從而阻撓特區政府執法。

除此之外,准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而對方同時是外國代理人,外國勢力便能及時掌握案件的審理進度,以及被告人的勝算,屆時對方便有可能請求外國政府採取進一步行動,輕者是「出口術」向法官施壓,揚言被告人若被判罪成,審理案件的法官將面臨外國的制裁行動,重者則有可能採取極端行動,致使法官在面臨輿論壓力乃至人身安全威脅之下,「放生」本應罪成的被告人,從而形成國安隱患。

至於杜淦堃宣稱,不「一刀切」觀感上會令公眾更易接受和支持,先不論對方發言之前,並沒做過公眾諮詢,所謂「公眾接受」一說,更像是自行貼金的託大之言,即使假定其說法為真,修例與否應以立法必要性和迫切性為主,即不禁止會否形成國安隱患,以及考慮本地執業律師的能力,能否在無外國律師參與下處理國安案件。以所謂「公眾接受」作為反對修例的藉口,不過是兜售民粹主義的觀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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