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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署:新冠藥有特設限制 零售藥房不能採購及銷售

衞生署提醒市民切勿購買或使用成分或來歷不明的產品。(路透社資料圖)

有媒體近日踢爆新冠口服藥「亂賣通街」,甚至有藥房違規出售多款未在香港註冊的「山寨」新冠口服藥。衞生署今日(30日)回應時強調,現時本港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批准註冊的兩款新冠口服藥物,只可向公私營醫療機構及醫生供應,病人亦只可經由註冊醫生按需要獲處方有關藥物,零售藥房不能向供應商採購以及向市民銷售有關口服藥物。

衞生署表示,由輝瑞香港有限公司和美國默沙東藥廠有限公司供應本港的兩款新冠口服藥物,帕克斯洛維德Paxlovid及莫納皮拉韋Molnupiravir,已根據《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獲註冊為香港藥劑製品。管理局考慮到使用該兩款註冊新冠口服藥物時,需注意有關病人是否適用,以及相關禁忌和可能出現的副作用等因素,因而於註冊條件加入特設限制。

衞生署重申,該兩款新冠口服抗病毒藥物均屬於《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第1部附表3毒藥,即處方藥物。任何人士非法管有及在沒有醫生處方情況下售賣第1部附表3毒藥,以及非法管有及售賣未經註冊藥劑製品即屬違法,每項罪行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兩年。

針對有指部分藥房違規出售未在香港註冊的新冠藥,衞生署已積極跟進,並加強相關監管措施及巡查。當衞生署發現有人涉嫌非法售賣或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會即時展開調查,有需要時會與其他執法部門展開聯合行動。如衞生署和其他執法部門發現任何違規行為,必定會依法處理。

衞生署提醒市民切勿購買或使用成分或來歷不明的產品,強調未經註冊藥劑製品的安全、素質及效能均未獲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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