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佔旺女村長」之稱的黑暴分子畢慧芬,在2019年香港國際機場暴動案中參與禁錮和襲擊內地記者付國豪,被裁定暴動、非法禁錮和襲擊罪成,判囚4年3個月。她早前就定罪和刑期第二度提出上訴,提出多個所謂理據,否認其所犯罪行及嫌刑期「太重」。上訴庭昨日公布判決理由,裁定畢慧芬的上訴理由「沒有一項是合理可辯,故駁回她的上訴」,維持本案的定罪與判刑。
本案上訴人畢慧芬,現年26歲,於2019年8月13日參與機場暴動,2021年1月被原審法官李慶年裁定非法禁錮、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三罪罪成,判囚51個月。當時,畢在另一宗暴動案被判囚46個月,李慶年遂把本案3年刑期與該案分期執行,即加監3年。
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昨日頒下的判詞表示,畢慧芬分別就定罪和刑期各提出8項理據,綜合而言其立場可撮要為六點,包括畢否認控方所指的行為、沒有參與任何暴動,以及付國豪的傷勢不構成嚴重身體傷害等。
上訴庭同意律政司一方指,無論針對定罪或判刑,畢慧芬提出的所謂上訴理由均屬事實認定的範疇,與有關三項定罪的構成根本無關。例如,三項定罪無關是否有使用武器、無關是否有破壞物品,更無關申請人或其他參與者是否有預謀組織計劃及是否曾煽動別人加入犯案。同樣,原審法官已改判申請人較輕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所以付國豪是否受到嚴重傷害其實亦已無關。
至於畢慧芬的腦疾,包括現場錄影和警誡供詞在內的各種證據皆顯示,毫無疑問案發時畢完全知道自己的所做所為,所以對畢的上訴申請沒有絲毫幫助。原審法官因應申請人的病而把各項刑期酌情下調,申請人就更沒有投訴的理由。
上訴庭特別指出,根據法庭紀錄,在原審時代表畢慧芬的是由法援委派的劉汝琛律師事務所,及由其延聘的陳偉彥大律師和黃思希大律師。至於曹任文律師,他雖然是劉汝琛律師事務所的一員,且於案件提訊和審前覆核代表過畢慧芬出庭,卻沒有在其後的法律程序有任何角色。再說,假設曹律師真的曾力勸畢慧芬不要認罪和不要作供,且其說服力之大能令申請人在其他律師、大律師接辦本案後仍然堅持不認罪和不作供的意向,但最終還是畢慧芬自己的決定,與人無尤。畢慧芬也承認,她力指曹律師不是,用意是希望法庭把她視作在原審時認罪,給她減掉大部分刑期而已。
總括而言,畢慧芬的上訴理由沒有一項是合理可辯。相反,上訴庭已小心審閱原審法官的裁決理由書和判刑理由書,認為原審法官在本案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皆正確無誤,沒有任何推翻其原審定罪裁決或原審判刑的理由,故駁回畢慧芬的兩項更新上訴許可申請,同時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