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大會今日(14日)舉行。議員陳仲尼就金融機構及人才外流提出質詢時表示,據香港投資基金公會的調查顯示,超過三成的成員公司已經開始將香港部分或全部業務轉移到其他地區辦事處,原因之一是香港尚未解除防疫限制。此外,證監會在本年9月要求金融機構把駐海外持牌代表召回香港,因為投資公司及證券商的持牌人事長期不在本地,有可能對該等機構的日常運作構成風險。就此提出質詢:一,政府可否告知,鑒於證監會因應疫情允許持牌法團採取暫時性應變措施,調派持牌人及海外辦事處工作,以便向客戶提供交易服務,但隨着入境檢疫安排放寬,有關暫時性措施有否改變,若暫時維持不變,證監會在什麼情況或因素才會做出調整;二,是否知悉在疫情期間,證監會有否掌握持牌法團駐海外持牌代表負責人員的數目,如有,有關數目分別為和該等數目有否明顯增長趨勢;三,鑒於據悉部分國際資產管理公司已將公司或地區總部遷往新加坡,政府有何循序漸進的措施吸引他們重新駐港。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回應時表示,就第一和第二部分,根據規定,持牌法團必須至少有2名負責人,而其中1名負責人員可以時刻監督所進行的某類所規管活動的業務。鑒於他們業務性質,證監會一般會期望香港聯合交易所或香港期貨交易所的參與者有至少2名負責人員,可以時刻在本地直接監督。負責人員指的是本身是持牌人,並同時根據條例獲核准成為負責人員而監督其所屬的持牌法團的受規管活動人士。只有在某人將會在香港或離開香港,代他所隸屬的持牌法團進行受規管活動的情況下,證監會才向他發出牌照。假如所有負責人員因公假離港或休假,只會在有需要時可以聯絡負責人員和持牌法團設有適當的內部監控措施,持牌法團仍然符合證監會規定。這項安排被視為臨時措施,而負責人員應該只可以離港一段合理時間以妥善履行其職責。因應新冠疫情,證監會在2020年3月發布這一常見問題。當中表明證監會接受持牌法團調派某個持牌人去境外辦事處工作,以便向客戶提供交易服務,作為臨時應變措施,而持牌法團應該就有關安排通知證監會。據證監會掌握數據,疫情期間暫時調派到境外的持牌代表一直維持在少於50人,約佔所有持牌人士數目的0.1%。有關持牌機構向證監會表示,大部分暫時調派到境外的持牌負責人員在3至6個月會調回香港。持牌機構、持牌人士和私人參與者應該盡一切合理努力,確保履行監管責任,提交監管資料、作出匯報和遵守其他期限方面,維持正常業務運作。證監會會考慮每宗個案具體情況,繼續同業界保持溝通,在保持市場穩定運作和保障投資者之下,靈活處理監管方面的問題。
就第三個問題,許正宇回應指,截至2021年年底,香港資產和財富管理業務總值達到35.5萬億港元,當中65%的資金來自非香港投資者,香港具備實力。作為亞洲首選資產和財富管理樞紐,政府一直通過不同措施加強香港作為主要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競爭力,包括引入多元化的基金結構,為基金業提供有力的稅務環境,拓寬基金的銷售網絡,推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市場及推廣本港的家族辦公室業務發展,有助吸引跨國企業在香港成立企業財資中心。自有限合夥基金制度(LPF)自2020年8月落實後,已有超過560個LPF在香港成立。自從2021年9月通過法律,外地基金可以便捷方式遷來香港。另外,為進一步提高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和房託基金的吸引力,政府在2021年5月推出為期3年的資助計劃,在香港設立或者遷來香港的OFC和獲准在香港上市的房託基金,可獲資助本地專業服務提供者所收取費用的70%,每間OFC可獲資助上限是100萬元,每項房託基金可獲資助上限為800萬元。為吸引更多家族辦公室來香港落戶和營運,政府會為單一家族辦公室在香港管理的合資格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提供稅務寬減,有關修訂條例草案將在今日提交立法會首讀。
(點新聞記者李九歌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