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確診後違隔離令 分別判社服令或罰款

三人確診新冠病毒後擅離其隔離地點,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點新聞資料圖)

三人因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今日(12月1日)分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九龍城裁判法院和粉嶺裁判法院被罰款9000元、罰款8000元和8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三宗個案分別涉及一名58歲男子、一名68歲女子和一名18歲男子,他們早前確診新冠並獲發隔離令。在隔離期尚未屆滿前,他們分別於2022年8月19日、9月23日和10月1日離開其隔離地點。

衞生署表示,根據《規例》第32條,任何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不得藉着身處任何公共運輸工具、街道、公眾地方、娛樂場所、聚會地方、會社或酒店,或藉着在該處的行徑,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政府對違反相關規例的人絕不容忍,並再次提醒公眾應遵守相關規例。

​衞生署發言人重申,市民的合作和支持對抗疫工作至關重要。為應對疫情,市民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減低病毒在社區傳播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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