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王惠貞
香港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5次對香港基本法相關條款進行解釋,每次都是關乎香港發展的重大問題。比如,1999年第一次釋法解決了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的香港居留權問題,2004年第二次釋法釐清了香港政制發展的程序問題,2005年第三次釋法明確了行政長官剩餘任期問題,2016年第五次釋法明確了公職人員就職宣誓的憲制含義。人大釋法對正確貫徹實施「一國兩制」和香港基本法發揮了重要作用。
11月28日,香港終審法院駁回律政司反對黎智英聘請海外律師代理其涉國安案件的上訴申請後,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已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並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可否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我完全支持行政長官提請人大釋法,釐清國安法立法原意,排除海外律師介入國安案件帶來的利益衝突和外國干預、泄密風險。
黎智英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高度敏感,涉及國家機密。終審法院批准聘請沒有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來港參與此類案件,尚屬首次。一旦形成慣例,後來者必然效仿,將為外國勢力插手干預大開方便之門,對國家安全構成重大威脅。正如袁國強大律師所指出,准許海外大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與國安法防範外國或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以及保守國家機密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且不能確保海外大律師會切實履行保密義務。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本港的執業律師必須是大律師公會或律師會成員,受相關專業團體監管。如果有成員辦案時違反國安法或不符專業水平,相關團體可跟進或作出懲處。如果是沒有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他們打完官司後便離開香港,如何確保其不會洩漏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一旦出現問題,香港既無從跟進,也難以規管。因此,行政長官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不完全是針對黎智英案,更重要的是為今後同類案件立下規矩。
當今世界並不太平,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我國國家安全面臨的風險挑戰錯綜複雜。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國家的一部分,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構更負有「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法定責任。對於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可能出現的各種複雜情形,香港國安法已有充分預計。如果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或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的嚴重情況的;或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可以由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對有關案件行使管轄權。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尚未出現上述情況,這也體現了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的充分尊重。與此同時,必須清醒看到,香港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並非無懈可擊。中共二十大報告提出「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完善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應是題中應有之義。
(作者為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副主任、香港九龍社團聯會會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