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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10問終院:程序為何凌駕憲制?

文/黎岩

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勾結外部勢力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獲法庭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為其辯護。律政司不服決定,多次上訴。終審法院3名法官昨日下午頒布書面裁決,拒絕律政司的申請。特首李家超昨日即時表明,會盡快遞交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終審法院漠視基本法對特區管治架構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的明確要求,漠視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性凌駕性法律威權,在不得不承認律政司有關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辯護有違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論據的重要性的情況下,卻以純粹程序性技術性枝節性理據,藉詞律政司未能在最初上訴時提出有關論據為由,駁回律政司終極上訴。

終審法院的有關裁決及其所謂的程序理據,讓外界失望之餘,不能不令人質疑,終審法院為何會將程序凌駕憲制?為何會技術性理據侵蝕原則性問題?香港法治的核心價值究竟是體現在法官口中的普通法程序還是體現在基本法、國安法的憲制地位?

其一,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條,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應當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與活動。終審法院以程序為藉口,拒絕律政司反對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辯護的上訴,如何履行司法系統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其二,終審法院既然讚同律政司有關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辯護勢必會損害國家安全的法律觀點,為何不能充分考量黎智英案件涉外的國安風險,卻執意駁回律政司的上訴?終審法院的有關裁決豈不是嚴重的自相矛盾?

其三,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屬於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行的具有凌駕性憲制性的法律,特區法律系統必須絕對從屬於基本法與國安法,特區的司法運行必須遵從基本法與國安法,這是特區法治精神的最高原則,終審法院罔顧這一法治原則,作出與基本法國安法精神背道而馳的裁決,是否違背甚至侵蝕了香港的法治精神?

其四,維護香港特區國家安全,中央是最高最終的主體責任人,中央基於基本法與國安法的全面管治權絕對不容質疑,終審法院以普通法系的程序駁回基於大陸法系的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則,是否是在用地方法權質疑中央事權,用普通法思維歪曲理解具憲制地位的國安法的立法本意?

其五,終審法院推崇普通法的案例通例裁決原則,以普通法適用的司法管轄區司法實踐而言,不論是英美,還是新加坡等,迄今從無外籍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的辯護,新加坡更加明令禁止所有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就連本港法官推崇的英國司法運作,迄今亦未曾見到任何一位海外法官參與涉及英國國家安全的案件辯護,終審法院法官對此不能視而不見聽而不聞,為何卻作出有違國際慣例的讓法律界大跌眼鏡的裁決?

其六,黎智英及其團夥在2019年「修例風波」中的所作所為,嚴重踐踏「一國兩制」原則和基本法,嚴重衝擊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嚴重破壞香港繁榮穩定,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公然煽惑策動港版「顏色革命」,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甚至宣稱「為美國而戰」。黎智英勾結外力反中亂港的罪行昭然若揭,終審法院為何在明知本案黎智英勾結英美外力的情況下,「毅然決然」地允許英籍律師參與辯護?

其七,終審法院明知若然駁回律政司終極上訴,勢必會引發特區管治的憲制危機,繼而導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此釋法,並最終否定推翻終審法院的錯誤判決,還一意孤行地作出令人匪夷所思的錯誤裁決?外界有理由質疑,終審法院的司法裁決是否具有潛在的政治動機?

其八,終審法院一直秉持規避利益衝突的司法裁決原則,黎智英勾結外力國安案明顯涉及英國,若然英籍大狀參與辯護,勢必涉及到國家與國家間的利益衝突,英籍律師毫無疑問不可能作出違背英國國家利益的辯護,在此情況下,終審法院如何確保英籍律師參與案件辯護並無利益衝突?

其九,香港國安法是以中文為法定文本的大陸法,英文文本只屬於參考,一個對中文全然不懂,對香港國安法全然不知,對香港國安案件審訊全無經驗的海外大狀,如何有效維護香港司法的法治公義?終審法院以冠冕堂皇的程序理由駁回律政司上訴,有無考慮如何維護特區的司法公義?

其十,香港國安法實施兩年來,多宗涉及國安的案件都得到了公正的司法裁審,所有涉案的被告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都得到了充分保障,充分顯示了本港訓練有素的律師隊伍的專業質素。拋開黎智英試圖聘請海外大狀引起國際社會關注干預的意圖不言,允許山長水遠地聘請海外大狀,其實是對本港律師界的公開羞辱,終審法院作出如此不通法理的裁決,有無顧及到本港法律界的感受?有無損害本港法律界的正當利益?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終院今次裁決顯示,唯有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不斷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才能確保香港國安法得到完整準確、不折不扣的貫徹實施,確保國家安全得到有效維護。從事件的另一角度看問題,律政司為何遲至終極上訴才提出本可一錘定音的理據?點新聞於11月24日即在評論文章「維護國家安全是司法系統的憲制責任」中,率先明確提出上訴裁決必須符合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原意,並表明若然律政司終極上訴敗訴,唯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法律觀點。律政司作為特區頂尖的法律精英,居然在上訴初期嚴重忽視相關法律原則,結果導致終極敗訴,試問,律政司是否有人會為今次的憲制危機負上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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