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今日(22日)發布關於保險公司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提出符合上年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等條件的保險公司,可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
通知提出,符合以下條件的保險公司可以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
(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下同)且不低於公司股本(實收資本)的75%;
(二)上年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
(三)上年度末責任準備金覆蓋率不低於100%;
(四)最近4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不低於B類;
(五)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
(六)具備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與銀行保險行業個人養老金信息平台實現系統連接,並按相關要求進行信息登記和交互;
(七)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通知指出,對於養老主業突出、業務發展規範、內部管理機制健全的養老保險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關於上年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於50億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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