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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黎智英案要排除外力 律政司須上訴到底

文/陳術

關於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案件,定於12月1日開審,不過,由於黎智英要外聘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來港作代表,在案件開審前就先引發了一場場官司,律政司反對黎智英外聘大狀,高院、高院上訴庭都駁回律政司的要求,直至昨日,上訴庭又拒絕律政司申請上訴到終審法院的許可。筆者認為,黎智英欲外聘「洋大狀」一案,既涉及香港國安法本身,亦涉及敏感資料或涉外因素,不讓外國大狀參與案件,合法又合理。

根據傳媒報道,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陳詞指,本案涉及香港國安法的特殊性,故此有其重大廣泛的重要性,有關原則應交由特區終審法院作判斷,而且香港國安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基本法和人大決定而制定,英國的國安法則是根據普通法、國際人權公約及歐盟法律制定,認為海外大律師對香港國安法案件的貢獻必然有限。同樣重要的是,准許海外大律師參與本港案件,與香港國安法試圖防止外國或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以及保障國家機密免被外洩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

反對勾結外力 又讓外力參與案件?

從律政司陳詞以至個人進一步的判斷,其實黎智英被控的罪行,乃是「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當中一個重點或法律爭議點,就在於警方以至律政司,認為有足夠證據起訴他勾結外國勢力、違反香港國安法,案件是敏感的,而且涉及外部勢力;一宗本意為檢控或又懲治勾結外力人士的案件,又聘請來自外國的大狀,這豈非有所矛盾?再者,本地有足夠而且優良的法律人才,筆者亦不相信行普通法、熟歐盟法的「洋大狀」,會比了解內地香港法制的本地大狀好。

事實上,看律政司代表的上訴陳詞,還會看到一個非常重要的觀點,法庭在處理香港國安法案件時,有可能要做好保密的工夫,若然是本地大狀接手案件而又洩密,大律師公會要追查、追究上來會容易得多;但如果涉案的是一個外國大狀,他在處理完國安法案件後回到自己的國家,有起事上來,香港大律師公會能追究或處分相關的「洋大狀」嗎?恐怕不能!法庭要求外國大狀遵守保密協議,肯定比要求本港大狀遵守難得多。

律政司可直接向終院提出上訴

雖然上訴庭拒絕律政司就黎智英外聘大狀一案上訴到終審法院,律政司仍可向終審法院法官組成的終院上訴委員會申請上訴許可,如果獲批准,案件還是會交由終審法院5位法官作正審。為了香港國安法更有效地執行、審訊,眼前律政司就只可以直接上訴到終審法院,讓終審法院作出裁決。在筆者看來,香港國安法有其特殊性、獨特性,法院在考慮案件被告聘請大狀的同時,必須全面檢視香港國安法的由來、特性以至作用,以作出最佳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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