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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高院的傲慢與偏見

文/黎岩

《傲慢與偏見》(英語:Pride and Prejudice)是19世紀英國小說家珍·奧斯汀於1813年發表的作品。小說主要講述了鄉紳之女伊莉莎白·班奈特和富有的達西先生的愛情故事,反映了19世紀英格蘭攝政時代英國鄉紳階層的禮節、成長、教育、道德、婚姻的情態。《傲慢與偏見》是英語文學中最受歡迎的小說之一,一個多世紀以來,戲劇改編、再版、非官方續集、電影和電視版《傲慢與偏見》描繪了小說中令人難忘的人物和主題,吸引了大量觀眾。不過,今次本文提及的傲慢與偏見,並非什麼動人心弦的愛情故事,而是在「一國兩制」架構下,特別是在國安法實施後的香港,高等法院以極為牽強附會的所謂理據,竟然准許國安要犯黎智英聘請英國大律師出庭辯護。高等法院昨日作出的這一令外界嘩然的裁決,在在顯示了香港司法體系中長期受英殖法理影響的所謂法律精英們的傲慢與偏見。

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先後涉及多宗案件,大部分案件已陸續審結完畢,現時只餘下違反香港國安法的重大案件,原定於12月1日開審。法庭早前批准黎智英從英國聘用御用大律師Tim Owen作代表,參與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辯護,律政司不服並即時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9日)頒下判詞,「義正詞嚴」駁回律政司的上訴,維持原本決定。閱畢高等法院看似艱澀但並不複雜的判詞,除了顯示法官老爺的傲慢之外,就是偏見加偏見。

先來釐清黎智英涉嫌違反國安案涉及的三個法律原則。

其一是國安法第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法官在履行司法職能時,必須依據香港國安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政府,積極主動維護國家安全,這是每一位法官義不容辭、不容置疑的憲制責任。法官理應深明黎智英案是涉嫌危害國家安全與利益的極為重大的案件,法官有法定職責在是案中切實維護國家安全。

其二是國安法第十八條:「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在就職時應當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國安法已經明確要求參與國安案件審訊的人員必須遵守法律,保守秘密,就算參與是案的外籍辯護律師會當庭簽署保密協議,但誰人會天真地相信,英籍大律師在案件審理完畢後返回英國,會繼續效忠基本法而拒絕向英國軍情五處透露案件內情?

其三是國安法第四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因為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序,但判決結果應當一律公開宣布。」國安法已經明確規定涉及國家機密的重大案件,不宜公開審理,不設旁聽席,審訊不對外公開。至於黎智英如此重大的國安要犯,毫無疑問將涉及非常敏感的國家機密,涉及不宜公開的關乎國家利益的司法程序,在這樣特定的情況下,若然允許英籍大律師參與審訊過程,明顯地違背違反國安法的立法原意,顯然不符合維護國家安全。

再回到高等法院的判詞理據,從昨日頒布的理據看,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聲稱,考慮審訊牽涉「尤其艱澀、複雜」的法律議題,將影響本地法律發展,批准認許英籍大狀Tim Owen來港出庭。法官如此牽強附會的解釋,直言是案審訊「尤其艱澀、複雜」,無疑是對本地大律師的凌遲凌辱。在法官的蓄意操弄下,本港重大刑事案件的審訊,無一不是「尤其艱澀、複雜」,法律文書對普羅大眾而言更是猶如古埃及象形文。然而,本港的司法程序也一如既往地照常進行,並未因艱澀複雜就影響審判過程,影響審訊公正,這足以證明本港擁有非常出色的律師隊伍,完全能夠勝任任何案件辯護,何來因艱澀複雜就要尋求藉助外援?

其次,黎案並非首宗國安法案件,香港國安法已經實施兩年多,事實證明香港國安法尊重香港法律體系,保障被告受到公正審判的權利,各項司法程序完全是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即使不向Owen發出許可,亦絲毫不存在任何不公。本地有很多優秀大律師,可以向法庭清楚解釋案件的法律理據,也完全可以維護案犯黎智英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人合法權益,黎智英完全可以在香港找到資深大律師代表他替他辯護,而香港的法庭亦會依法確保他得到公平公正的審訊。

再次,英國律師Owen可能有處理英國國安法的經驗,但首先明確的是,英國國安法並不適用於香港特區,以英國的從業經驗來港演繹完全陌生的香港國安法,沒有人能夠相信會有一個穩妥可靠的法律理念。畢竟,香港國安案件並無太多的參考案例。

復次,香港國安法原文是中文,即使有英文譯本,在翻譯中亦可能損失偏差。而長期在英國執業的Owen,相信也會根據英國國安法來理解推演香港國安法。因此,由熟悉中英文的本地律師協助法庭處理本案,或許更能夠精準演繹香港國安法的原意。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香港國安法具有凌駕性的憲制地位,高於本地立法,且關乎國家安全,找英國大律師出庭,恐怕只會以西方觀點解釋,相信對審訊幫助不大,甚至可能有所偏頗和不準確。

最後,雖然上訴庭在判詞中指,沒有證據顯示由懂得中文的大狀處理香港國安法是最為理想,律政司亦沒有提過會在審訊時,就着法例的中文版本提出爭辯,因此語言因素並非考慮因素。如斯判詞明顯地是強詞奪理,藉助文字遊戲蓄意狡辯。上訴庭更聲稱本案是引人關注的案件,為了秉行公義,審訊須讓公眾覺得是公平進行的。這一牽強附會的解釋完全是本末倒置,法庭的憲制責任在於確保審訊公平,而絕非是讓公眾覺得審訊結果公平,法庭裁決結果應該以法律為準繩而非以公眾的直覺感覺為標準。若果英籍大律師以英國公眾的感觀來申辯,豈不是直接影響案件的公平審理?

關乎高等法院今次裁決的理據,完全背離了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即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應該由特區管治架構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而作為涉及國家安全的重大案件,理所應當由特區內司法力量秉持法治精神參與司法過程。畢竟國安案並非一般的刑事案,絕對不適用於普通法系中的任何案例,也不可能找到適用的通例。若果依然「單純」甚至天真地認為普通法天下通例通用,除了高等法院法官高高在上的傲慢外,只能是落入司法窠臼的偏見。

就黎智英涉嫌違反國安案,已經披露的被指控的涉嫌犯罪的全部事實來看,是案無論是基於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還是基於香港現行的司法運作,律政司完全有足夠的理據上訴至終審法院,尋求推翻高等法院的裁決,特區政府甚至可以考慮請求全國人大釋法,排除外籍律師參與國安要案要犯審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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