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先後涉及多宗案件,大部分案件已審結完畢,當中包括日前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的隱瞞違契案,現時只餘下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定於12月1日開審。法庭早前批准黎智英從英國聘用御用大律師Tim Owen作代表,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9日)頒下判詞,駁回律政司的上訴,維持原本決定。本港法律界人士認為,法庭理據存在瑕疵,促請律政司盡快上訴。
傅健慈:今次法庭裁判不恰當 理據存在瑕疵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法學教授傅健慈表示,支持律政司和大律師公會提出的反對理據。他強調,今次法庭的裁判是不恰當,而且其理據存在瑕疵,促請律政司盡快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傅健慈指出,黎案並非首宗香港國安法案件,香港國安法已經實施兩年,事實證明香港國安法尊重香港法律體系,保障被告受到公正審判的權利。即使不向Owen發出許可,亦不存在任何不公。香港本地有很多優秀大律師,可以向法庭清楚解釋案件的法律理據,黎智英仍然可以在香港找到人權法的權威和擅打刑事法的資深大律師代表他替他辯護,而香港的法庭亦會依法確保他得到公平公正的審訊。他説,香港國安法目前判例並不多,亦看不到Owen有國安法方面的專長。
龔靜儀:就案件性質而言 不適合由外籍大律師擔任辯方代表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指出,香港大律師公會有約1600名會員,其中有很多在刑事方面具豐富經驗。近年亦有不少律政司的律師出來私人執業,相信如果由香港本地大律師代表,有利於培養在香港國安法方面的本地專業人才。她支持大律師公會提出的反對意見,英國律師可能有處理英國國安法的經驗,但亦未必需要親身來港,而可以透過當事人的法律團隊,給予法律意見。
龔靜儀亦指出,香港國安法原文是中文,即使有英文譯本,在翻譯中亦可能損失意思。她說,法律語言講究原汁原味,如果由熟悉中英文的本地律師協助法庭處理本案,相信是比較恰當的選擇。
龔靜儀強調,黎智英面對的控罪,涉及「煽動刊物」,這些刊物的內容基本上是以中文書寫的,不懂得看中文的外籍大律師在法庭爭拗這些刊物內容時,理所當然要依賴英文譯本,不管這些譯本翻譯得多麼好,都難免會在原意方面與中文原文有所出入,尤其是相關刊物有機會是用大量的廣東話俗語所撰寫。就案件的性質而言,根本不適合由外籍大律師擔任辯方代表。
英國大律師對審訊幫助不大
香港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表示,香港回歸祖國後,香港納入國家憲法及基本法憲制新秩序。而香港國安法的法律地位,高於本地立法,且關乎國家安全,找英國大律師出庭,恐怕只會以西方觀點解釋,相信對審訊幫助不大,甚至可能有所偏頗和不準確。
律政司提出上訴時指出,香港國安法的唯一官方語言是中文,英文版本僅供參考,而且法例下的國家安全概念,與中央政府及香港的社會、政治環境及憲法等息息相關。來自海外的法律代表,或對中央及香港的獨特背景沒有充分理解。考慮到Tim Owen的專長並非香港國安法,他亦不是本地法律下涉及危害國安罪行的專家,因此他不能為法庭帶來獨特的審視角度。上訴庭在判詞中指,沒有證據顯示由懂得中文的大狀處理香港國安法是最為理想,律政司亦沒有提過會在審訊時,就着法例的中文版本提出爭辯,因此語言因素並非考慮因素。如何平衡保護國家安全與保障言論自由是極其困難,本案牽涉非常複雜的法律議題,日後亦有機會交由上訴庭甚至終審法院處理。有傑出的法律專家參與審訊,對剛制定不久的香港國安法的法理發展有着重要影響。本案是引人註目的案件,為了秉行公義,審訊須讓公眾覺得是公平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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