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1歲男子因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今日(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2星期,緩刑12個月,同期執行。
該名男子於9月3日的核酸檢測結果呈陽性。在其「疫苗通行證」顯示為「紅碼」期間,他分別於9月3日及5日離開住所,並於9月3日在「疫苗通行證」下的餐飲處所掃描「疫苗通行證」,他被控2項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及32(3)條。
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衞生署發言人表示,有關判刑可給予社會非常清晰信息,指出在確診新型冠狀病毒病期間擅自離開指定隔離地點,使公眾蒙受感染的危險屬刑事罪行。政府對違反相關規例的人絕不容忍,並再次提醒公眾應遵守相關規例。
此外,在持有「紅碼」期間進入《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下的餐飲處所或其他指明處所,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衞生署會與其他相關部門合作,嚴肅跟進違規個案,並根據調查結果和證據考慮作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