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冒牌藥物集團負責人為商業用途而管有冒牌藥物及管有受管制藥物,分別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及《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今日(2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30個月。
香港海關於2019年12月採取代號「狙擊手」的特別行動,搗破該冒牌藥物集團一個位於柴灣的包裝及儲存中心,並拘捕一名負責營運該中心的46歲男子。涉案的冒牌藥物共約1.8萬樽,而受管制藥物則約有190萬粒,市值共約1070萬元。

海關歡迎法庭的裁決,指監禁判刑具阻嚇作用,並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對不良分子作出清晰明確的警示。海關提醒商戶,售賣冒牌藥物屬嚴重罪行,違法者須負上刑責。消費者亦應該光顧信譽良好的店鋪,如對貨品真偽有懷疑,應先向有關商標持有人或其代理商查詢。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人銷售或為售賣用途而管有冒牌物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任何人未有按照條文的規定而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任何毒藥,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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