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 | 民商事判決互認  助力融入大灣區

文/黎岩

由特區政府上一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力主推動、涉及與內地就民事或商業案件設立互認及強制執行判決機制的《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10月底將在立法會大會恢復二讀。草案自提出以來,已引起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特別是在內地經商的港商或在內地有房產等不動產的港人,對於如何保障自己私有財產的神聖不可侵犯性表示了一定程度的擔憂。

前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年4月23日在粵港澳大灣區司法案例研討會致辭時表示,深度融合的法治建設、打造大灣區共同的法治文化,是大灣區未來高品質發展的必然課題,目前粵港澳已達成了不少雙邊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但三邊的同類型安排發展尚未成熟,建議三地相關部門應該對已簽訂的雙邊司法協助安排作系統整理,達成三方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

鄭若驊指,大灣區擁有着「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獨特法律環境,世界獨有,沒有先例可依,如果三地能在常見的法律範疇內制定出一套適用於大灣區最佳準則或示範法規,則不僅可以協調三地法律衝突,也可以供建設法治「一帶一路」借鑑,為其他國家及地區提供參考,助力構建公平、和諧及法治為本的國際社會。

上述解釋清楚表明,草案相關內容對於推動粵港澳大灣區融合合作發展,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草案的訂立實行,將有助三地減少不必要的重複的司法程序,便於更好地伸張社會公義,維護法治精神。因此,也有助加強港人融入大灣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信心。

不同於逃犯條例的修訂只針對極為個別的涉案人士,草案或涉及相當多的在內地經商或擁有不動產的港人的切身利益。民商事司法判決互認,其中涉及的離婚結婚案件,相對來講案情較為簡單,涉及的財產分配一般情況下也不多,縱然個別數額較大,但一般情況下法庭判決也能獲得當事人諒解認可,因此執行起來並無太大阻力。但對於其他涉及數額較大的民商事案件,各界普遍關注的焦點在於,內地幅員遼闊,各省市情況又極為複雜,雖然內地多年來推動法制建設,推崇法治精神,但畢竟在一個14人口的大國,特別是邊緣省市,山高皇帝遠,社會文明程度尚欠發達,相應的法治精神尚未能完全健全,也就是說,這些地區的法院,特別是縣一級的地方法院,其中或許難以排除人治的因素,政府政策也容易朝令夕改,往往會隨著地方官的改變而改變,如果港商在當地投資涉及法律糾紛,其中能夠完全依法裁決的可能性確實令人擔憂。

近日多名全國人大代表及全國政協委員,與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副司長張國鈞會面,討論有關《條例草案》,居然有多達70人與會,說明各界確實十分關注草案如何在公正保障港人合法權益方面能夠有所著墨。為此,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昨日發表網誌指,《條例草案》為涉及民商事判決相互執行提供清晰的法律基礎,令執行更為明確及可預測,減低跨境執行相關判決所涉及的風險、法律費用和時間,從而改善跨境貿易和投資環境。。

其實,過往在香港依據普通法原則申請執行內地判決,首先要向香港法院證明有關內地判決是最終及不可被推翻的,申請人可能要就這方面提交專家證據,因而困難重重,所需時間冗長,費用又高昂。新草案登記判決制度簡單便捷,只要符合規定,就可以申請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如內地判案法院發出證明書,只要沒有相反證明,相關內地判決須推定為在內地生效的民商事判決,符合其他條件則可予登記,登記後猶如香港判決一樣在香港強制執行。

雖則如此,有港商還是希望能夠額外增加保障條款,將強制相互執行的民商事判決,局限於各地高級法院,畢竟,內地高級法院水準較高,法官更為專業,且更受社會大眾監督,裁決結果勢必更為公正。

林定國又解釋,根據條例草案,有關民商事判決要在香港執行,需要在法院登記,而整個登記制度設有機制,容許法庭在特定情況下,將登記作廢,不作執行。例如原法律程序的被告人沒有按內地法律,被傳召出庭或未獲合理機會作出答辯等。換言之,香港法院可以普通法原則,對強制執行嚴格把關。

其中關注的一個焦點是,若果涉案一方認為有疑點的話,或在判決的過程中有問題,可在香港向法院提出有關疑點,要求撤銷執行有關判決。顯然,對於當時事雙方都認可的司法裁決,在香港強制執行並無異議,關鍵的是對於當事一方,特別是港人一方有異議,若然提出合理疑點反對,將如何面對?另外就是港人當事人涉及的案外財產,會否一併列入強制執行範圍,特別是一些跨境商貿集團,業務或可能涉及兩地,如何確定司法管轄範圍,也是港人所關注的焦點。

總而言之,長遠而言,隨著香港特區進一步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兩地民商事判決互認已是大勢所趨,相關法律條款在構建公正法治環境的過程中,如何切實保障港人的切身利益,如何確保內地大陸法系與香港普通法系的無縫銜接,並不至引起司法衝突,有待立法會二讀草案時,能夠有更進一步的釐清與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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