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首引用《反恐條例》 10人涉串謀謀殺罪

警方於2019年12月在多個地區的貨倉等地檢獲手槍、子彈等武器,更在位於灣仔的香港華仁書院外檢獲兩個土製炸彈,懷疑意圖用作傷害警方。13名疑涉案男女昨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當中10人被控一項《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 是《反恐條例》自2002年通過後首次使用。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10月3日,繼續進行把案件交付至高等法院審訊的程序。

13名被告案發時介乎19至33歲,包括黃振強、吳智鴻、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蘇緯軒、彭軍壕、蔡凱明、陳玉龍、李家田、賴振邦、鍾雪瑩及許湛荣(18至33歲)。其中張俊富、張銘裕和嚴文謙是「12逃犯案」其中三人。

黃振強、吳智鴻、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蘇緯軒、彭軍壕、李家田、賴振邦、許湛荣10人,同被控「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最高判刑為終身監禁。該罪的交替控罪為串謀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罪。此外,他們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務人員。黃振強及張俊富同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張俊富另被控於一項無牌管有火器罪。

此外,吳智鴻、蘇緯軒、鍾雪瑩、李家田4人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蘇緯軒另被控一項意圖抗拒合法逮捕而使用槍械及彈藥。蔡凱明被控一項協助及教唆他人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陳玉龍則被控串謀無牌管有火器及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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