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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紅碼」圖闖食肆被罰8000元 屬首宗違規被定罪案件

一名18歲男子8月30日接獲通知指其核酸檢測結果呈陽性,在其「疫苗通行證」顯示為「紅碼」期間,他於9月3日離開住所,並乘搭公共運輸工具及嘗試進入「疫苗通行證」下的餐飲處所。他被控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及32(3)條,今日(16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8000元,是自8月9日「疫苗通行證」加入適用於所有確診「紅碼」功能以來,首宗被法庭定罪案件。

發言人表示,《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訂明任何自知屬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不得藉着身處任何公共運輸工具、街道、公眾地方、娛樂場所、聚會地方、會社或酒店,或藉着在該處的行徑,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發言人指出,有關判刑可給予社會非常清晰信息,指出在確診新冠期間擅自離開指定隔離地點,使公眾蒙受感染的危險屬刑事罪行。政府對違反相關規例的人絕不容忍,並再次提醒公眾應遵守相關規例。

此外,在持有「紅碼」期間進入《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下的餐飲處所或其他指明處所,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衞生署會與其他相關部門合作,嚴肅跟進違規個案,並根據調查結果和證據考慮作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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