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鄭久慧
郭偉健法官每一份判詞都讓筆者看到眼濕濕,這是一位真正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好法官,「羊村繪本案」的判詞亦不例外。
一、判詞敢言與普羅市民休戚與共
郭法官2000年任裁判官時曾審理「金鷹案」,「金鷹」是一隻獼猴,長年陪伴孤苦無依的90多歲街頭賣藥小販陳伯。當時漁護署興訟,指「金鷹」屬無牌飼養,要求充公。郭法官於心不忍,直言:「面對風燭殘年嘅答辯人陳伯,點忍心帶走佢多年嘅伴侶?」下令將「金鷹」發還予陳伯,領牌飼養。
如此一位性情中人,自陳其事,直述時政,絕無避諱,走出司法象牙塔,與港人休戚與共,同呼吸同脈搏,才能在黑暴中寫出「貼地」的判詞。
2020年4月,郭法官主審「將軍澳連儂隧道傷人案」,在法庭上用了一個多小時,字字鏗鏘地狠批黑暴是造成本案的主因,慨嘆香港若沒有黑暴,這件慘劇絕不會發生!當時國安尚未立法,黑暴陰霾未散,郭法官無畏無懼地講出了所有正常香港人都知道的事實,義正辭嚴地說出了所有香港人的心聲。事後,郭官遭受亂港派群起圍攻,大量暴徒在網上死亡恐嚇,黃之鋒聯同大批泛暴派區議員向司法機構「人海式」投訴郭法官,時任終院首席法官就此發表聲明,三次提到足以令法官蒙羞的「偏頗」一詞,郭法官亦遭調離處理反修例案件。
然而,正義之心絕不會因小小挫折而消沉,「羊村繪本案」的判詞再顯郭法官敢言本色!在判詞第104節,他明確指出,縱使香港國安法立法後,社會或多或少已平靜下來,但暴亂者的態度明顯未見有大轉變,只是潛藏着,政治環境未必如表面這般平靜。郭法官直述時政,勇敢發聲,有這樣的法官,是港人的福氣。
二、言論自由絕非煽動罪的擋箭牌
「羊村繪本案」犯罪事實明確,罪證確鑿!辯方多番砌詞狡辯,例如指控罪「違憲」,郭法官在判詞用頗長篇幅,詮釋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煽動罪」相關條文,並在判詞第102節明確指出,基於國安考慮而對言論及出版自由有所限制,實屬必要,並不涉違憲。
對於辯方另一狡辯,指控罪違反人權,郭法官在判詞第100節援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指出在保障國家安全的前提下,言論自由並非必然!
三、普通法是活的應與時並進
辯方狡辯指,普通法下的煽動意圖須包括「使用暴力」這個元素,郭法官在判詞第81至87條逐點駁斥。首先,郭法官指出在《刑事罪行條例》第9(1)條的「煽動意圖」,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並非必要元素;其次在「Fei Yi Ming案」,法庭一致裁定控方無須證明「煽惑使用暴力」這一點;最重要的是郭法官在判詞第85節,重申普通法是活的,一直與時並進,無須跟隨幾十年前的「老皇曆」,相比起煽動暴力,現時散播謠言、仇恨訊息及假消息可能是更有效力的武器。這段開明的判詞甚得普通法精髓!作為國安法官的郭法官亦援引具凌駕性的香港國安法第20條,指出無論是否使用武力都可能干犯分裂國家的罪行。
四、斥責辯方虛偽繪本明顯在荼毒幼童
判詞第126節,郭法官直斥辯方虛偽(hypocritical),因為從繪本結構顯示,編者正用特定方式引導幼童,向其灌輸煽動思想。繪本更設開放式問題,雖有不同答案,誤導幼童以為想法源於自己,實則無法脫離被煽動文字所引導、而在幼童腦海中產生的錯誤思想框架。
在判詞第118至125節,郭法官逐點駁斥辯方指「繪本僅為宣揚美德的兒童故事或寓言」的謬論,有力地指出在繪本第一冊的前言,編者以大段文字明確寫明2019年為何是香港的轉捩點,該冊結語更明確提到「羊村守衛戰 VS 反送中運動」。在判詞123節,郭法官特別點出繪本最大問題是在故事結束後告訴孩子這故事是真的,「畫公仔畫出腸」,其心可誅地向幼童灌輸「他們是『羊』,而嘗試傷害他們的『狼』是中國及香港政府」的顛覆思想!
總括而言,郭偉健法官主審的「羊村繪本案」為國安立法後,首宗涉發布煽動刊物罪被法庭定罪的標誌性案件,判詞理據充分,邏輯嚴密,法官直述時政,保護幼童,為免下一代受到荼毒,危害社會安寧,煽動性的言論及出版必須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