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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港英反貪污部從未成功 為何廉政公署仍是一柱擎天

文/曾財安

二戰結束之後,港英政府為了處理香港日趨嚴重的貪污問題,以英國的做法為藍本,於1948年制定了《防止貪污條例》,同時在警方刑事調查部成立專職反貪的「反貪分部」。1954年,「反貪分部」與毒品調查科合併,成為權力更大的「反貪污部」。不過,「反貪污部」不但沒有有效地遏制貪污問題,反而成為包庇貪污的其中一個核心,問題日趨嚴重。

1960年代,英國的一名國會議員要求倫敦政府成立獨立的機構,以有效地處理香港的貪污問題,但提議遭到拒絕。到了70年代,香港立法局在壓力下終於通過新的《防止賄賂條例》,大大完善了廉政的法律基礎,其主要內容包括明確賄賂罪的內容、加重罰則,同時引入公職人員需解釋與薪俸不相稱的資產,否則即屬違法等。但是,歷史告訴我們,法律就算是再完備,如果沒有人切實地去執行,那也只是一紙空文。

那時的貪污行為根本就是一個結構性的問題,從上到下層層勾結,而屬於香港警隊的「反貪污部」只是自己人查自己人,結果可想而知,市民的憤怒與不滿也與日增加,人心浮動。1973年6月,英國人總警司葛柏(Peter Godber)因嚴重貪污430萬港元(當時幾萬元可買一層樓),財產與官職不相稱被監視調查。他雖然被禁止離港,但不久卻利用權力及擁有機場工作通行證非法登上飛機,成功逃回英國。

葛柏在所謂的監視下竟然能夠從容逃離,此事在香港引起軒然大波,民間更發起「反貪污捉葛柏」運動,民情洶湧。為了平息民憤,時港督麥理浩終於正視香港的嚴重貪污問題,並在1974年2月通過《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成立「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是在以前的《防止賄賂條例》基礎上加以完善而成,權力並沒有陡然增加,但根據條例成立的《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回歸後改稱廉政公署)卻與以前的「反貪污部」有關鍵性的分別,那就是獨立於香港警隊與其它政府部門,直接向總督負責。

廉政公署成立後的第一個主要任務就是把葛柏繩之於法。在麥理浩向倫敦政府的極力爭取下,於1975年1月成功把葛柏引渡回香港受審。一個月後,葛柏被定罪,判監4年,罰款2.5萬港元。與此同時,廉政公署放開手腳打擊貪污,懲辦賄賂,臭名遠播的巨貪探長如呂樂、藍剛、韓森、顏雄等紛紛逃亡海外,其旗下盤根錯節達數十年的貪污團夥也就分崩離析。

在掃除這些警隊巨貪的同時,廉政公署還對其它政府部門的貪官污吏窮追不捨,實行犁庭掃穴,一個也不放過。為了建立市民的清廉、拒絕行賄的風氣,廉政公署一方面鼓勵舉報貪污,保證有案必查,舉報人得到全面的保護,另一方面則大力宣揚廉政的好處:市民免受盤剝之苦,社會的整體效率也會大幅度提升。不出數年,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得到確立,市民投訴有門,集團性的貪污不復存在,官員們不能貪、不敢貪、不想貪的進步文化彌漫,風氣煥然一新,至今猶強。

1970年代中,香港的經濟開始騰飛,市民安居樂業,成為舉世豔羨的東方之珠,究其原因,廉政公署的設立功不可沒。如果拿至今仍是一柱擎天的廉政公署,與其完全失敗的前身警隊「反貪污部」比較 ,就能輕易看到這是因為兩個互相關聯的決定性因素的出現:第一是承認問題,直接針對問題的根源進行整治,第二就是成立了完全獨立、直接向港督負責、以情報部門風格管理的廉政公署。由此可知,沉痾不是不能治好,只是願否面對問題,對症下藥而已。

自香港國安法生效之後,「港獨」頭子紛紛落網,排隊受審,這當然是天大的好消息,但其底下的二梯隊與潛伏在建制內、社會中的有生力量基本無損也是全民皆知的事實。遠的不說,大家只要看看近來被破獲的黑醫生可以長期破壞政府抗疫措施、黑暴分子3D打印槍械及分發子彈等案件,便知在看似平靜的表面下暗湧不斷,問題還是很多。

使市民着急的是,香港國安處雖然在組成後立下了不少汗馬功勞,抓獲了不少「港獨」罪犯,居功至偉,但至今仍未對潛藏於建制中的內奸動手。這樣就如當年「反貪污部」對盤踞在內部的巨鱷老虎視而不見的做法很相似。以史為鑒,可知興替,這句話老生常談,但真正懂得裏面道理的人似乎不多。

香港國安處通過警務處處長向「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獨立性已經足夠,法律所賦予的權力也很廣泛,現在就只差社會形成「『港獨』潛藏破壞問題嚴重,需要直接面對,完全根治」這個共識。這個共識一天不能達到,建制內的「港獨」分子就有很廣闊的生存空間,其破壞伎倆就會層出不窮,嚴重窒礙特區政府施政的努力,各種問題亦難以解決。

以古鑒今,希望李家超特首能吸收香港成功建立廉政公署這一段寶貴的本地歷史經驗,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使由治及興盡快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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