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慧說法|內地法例完善 香港應仿效 禁販運人口

文/鄭久慧

受「族群分類」的英殖遺弊影響,香港現有法例在販運人口作勞動剝削及強迫犯罪方面,明顯規管不足。近日港人被「賣豬仔」至東南亞的慘劇揭發後,國家傾力營救,中國駐當地大使館或總領事館全力搜尋,特區保安局也即時成立專責小組全力跟進,然而要從根本處杜絕本港的人口販賣問題,就應仿效完善的內地法例,由立法會在下一個立法年度盡快修舊例立新法。

香港現有法例集中在三方面,其一是「以賣淫為目的」的販運人口罪行,主要表現在輸入不符合逗留條件的妓女在香港賣淫,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中「利用他人作性活動」的罪行,就清晰着墨於「販運他人進入或離開香港」(第129節),而這些罪行不限於香港,可以在外地發生,換言之將將港人騙往外地從事賣淫亦干犯此例。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法例同樣保障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免遭販運從事賣淫活動(第132、133、135、136節)。

其二是「以摘取器官」為目的的販運人口罪行,香港法例第465章《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禁止將人體器官作商業交易,包括在生人士之間的人體器官移植及進口人體器官作移植,均受法例限制。香港絕不容許任何販運人口在港進行活體摘除或死後摘取的違法行為。

其三是「輸入非法勞工來港工作」,因為香港多年來是亞洲相對富庶的地區,一度黑工處處,回歸前大批越南難民蜂擁而至,更曾令港府非常頭痛,故此打擊非法勞工的法例非常嚴厲及詳盡。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VIIA部「未獲授權進境者」以頗長篇幅定義及分類未獲授權進境者,同時在第37DA節重罰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留港的人士,最高罰款高達港幣500,000及監禁10年。

但另一方面,將香港作為非法勞工轉運站、或者販運港人到外地從事勞動剝削及強迫犯罪的違法行為,香港法例卻甚少監管。然而,我們看到近年來的趨勢是受反修例黑暴及疫情影響,香港經濟情況轉差,開始出現少量港人遭到誘拐及欺詐「賣豬仔」到東南亞,被犯罪團夥沒收旅遊證件,多次被轉手販賣,更在暴力或其他殘忍手段威脅下,被迫從事剝削性勞力工作,或被迫犯罪成為電騙黨。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的補充議定書》第3(a)條將「販運人口」定義為:「為剝削目的而通過威脅、使用暴力手段或其他形式的脅迫、誘拐、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欺凌弱勢,或給予或收受款項或利益以取得某人的同意,以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口;而剝削應至少包括使人賣淫或其他形式的性剝削、強迫勞動或服務、奴役或類似奴役的做法,以及勞役或摘取器官。」

我國法例明顯比香港法例完善,值得特區借鑒。首先,我國一直嚴厲打擊「人販子」,早在1991年就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立法保護婦幼免遭販賣,此例值得香港學習之處有五。其一,重判「人販子」,最高刑罰可達終身監禁及死刑,而香港最高僅為十年監禁;其二,對轉手販賣人口行為予以重罰,最高刑罰同樣可達終身監禁及死刑;其三是對積犯絕不姑息,曾拐帶婦幼三人以上者,與「人販子」集團首腦同罪;其四是法例開明,對收買被拐婦幼、讓他們免遭轉賣、亦不妨礙他們回家的善心者,不予以追究刑責。其五,對妨礙執法者解救被賣婦幼者,予以刑事追究。

更值得香港學習的是,我國對販賣人口的法例與時並進,不斷更新。例如我國對拐帶兒童罪的最新安排,涵蓋所以將嬰幼兒拐帶出境的罪行,是根據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詳細運用法令若干問題的解釋》來處理的,其中明確列明對嬰幼兒採取欺騙、威逼等手法使其脫離監護人或看護人的,視為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的「盜竊嬰幼兒」罪究辦。而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29節「販運他人進入或離開香港」僅在近半個世紀前的1978年增補一次,並在1991年及1997年略微修訂。

港人誤信東南亞有高薪工作機會而被「賣豬仔」,而我國對公民出國務工的規範,遠比香港嚴格,有效杜絕了國民被販賣的罪行。內地設有合資格認證機構處理勞工出國就業事宜,這些機構須具備商務部頒發的《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或原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頒發的《境外就業中介經營許可證》,避免了造假詐騙。外交部領事司亦為免國民落入陷阱,提醒欲往國外務工者應辦妥工作簽證,勿輕信以旅遊身份出境,到當地再轉為工作身份的虛假許諾。在外國的中國公民若發生拖欠薪金或勞資糾紛,中國駐當地使館都會即時施以援手。

無疑地,香港在針對打擊人口販賣的法規方面長年缺失,2009年1月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的報告曾點名批評香港解決販運人口的措施不足,奈何多年來「攬炒派」拉布癱瘓議會,立法工作難以上馬。特區政府多個部門,特別是保安局一直積極努力彌補法例缺漏,包括在2010年成立由保安局領導的「跨部門打擊販運人口工作小組」,跨部門監察本港販運人口的整體情況,與警務處、海關、律政司、入境處、勞工處及社署聯手打擊販運人口的犯罪行為。保安局更在2016年發出《跨部門合作處理懷疑販運人口案件指引》,讓各政府部門及早識別潛在的販運人口個案。

當然,任何行政手段都需要清晰的法律作後盾,多宗港人被挾騙到東南亞「賣豬仔」的真實個案,以血與淚敦促立法會盡快完善法例,杜絕本港販運人口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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