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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青拒捕傷三警 上訴駁回即時入獄半年

2019年平安夜,尖沙咀海港城商場內,便裝警員果斷拘捕集結滋事人士。(點新聞資料圖)

2019年平安夜尖沙咀海港城有示威者非法聚集,一名男學生當日涉嫌在商場內拋擲紙張,及遇上警員拘捕時極力掙扎,導致3名警員被撞破額頭、手掌損傷及拗斷無名指。他去年被裁定三項抗拒警員正當執行職務罪罪成,判囚6個月,但准保釋等候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陳仲衡今(4日)早駁回其定罪及刑期上訴,他須即時服刑。

現年23歲的上訴人勞俊昇,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3樓拒抗警長A、警署警長B及警長C。案情指,勞當晚在商場3樓中庭位置將一些紙張拋擲向2樓,警長A向被告表明身份後被告轉身跑走,警長A追截並從後抱着勞,但勞「孭」着警長A繼續跑,然後再將他揈向牆上,令警長A額頭流血。2人雙雙倒地之後,勞仍反覆用手肘挫向警長A腹部。警署警長B、警長C及曾姓警員陸續前來協助制服勞,事後警員B及C都發現自己手部有傷,包括出現錘狀指、紅腫及流血等情況。

陳官分析指,警長A除了多次表露警察身份外,還勸告勞不要逃跑、停止反抗,在此情況下,勞不可能誤以為對方是黑社會或暴徒,也不可能在不清楚對方身份的情況下,採取更激烈的身體對抗。而裁判官對證人證供可信性及可靠性的考慮和事實裁斷並沒有超越理性範圍,上訴法庭不應干預。至於勞雖然傷勢不算輕,頭部亦有多處傷痕,但與他造成3名警員受傷並無衝突,裁判官於審訊時亦已經小心分析了其證供,定罪裁決並無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陳官又指,社會服務令不能反映案件的嚴重性,勞因「運動耐力差」而不適宜進合勞教中心,故判處監禁屬恰當及無可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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