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尖沙咀暴亂 7被告暴動罪成

8月11日在尖沙咀發生的暴亂事件,法官裁定7被告暴動罪成。(點新聞資料圖片)

2019年8月11日,有大批暴徒在尖沙咀警署外的彌敦道一帶集結,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及其他物件,令一名警員下肢燒傷。警方當日拘捕多人,其中10名男女被控暴動罪,當中2人早前於區院認罪,餘下8人則否認控罪并受審。經審訊後,法官29日裁定其中1名任社工被告因當時於案發現場勸籲青少年離開,遂裁決他罪名不成立,其餘7人則全數罪名成立。法官將案押後至8月6日,屆時將在聽取7名罪成被告的律師陳情後,於8月19日判刑。

10名被告依次是李穎淇(27歲)、15歲男童X、廖偉明(25歲)、莊嘉灝(24歲)、聶嘉寶(24歲)、黃千溥(21歲)、羅後成(19歲)、蕭呈希(23歲)、潘冠雄(26歲)及羅漢銘(22歲)。其中李穎淇及聶嘉寶早前認罪,其餘8人則否認控罪,其中蕭呈希獲判無罪。羅漢銘另被控一項無牌藏有彈藥罪。此外,另有一名被告羅樂文(24歲)在審訊前離境,沒有到庭應訊。

法官指,7名被告在案發時有足夠時間離開,但仍在現場逗留,最終裁定他們暴動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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