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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暴動案 兩男藏索帶改控更重刑期罪

特區終審法院上周五就一宗管有索帶的上訴案,裁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不涵蓋索帶後,律政司昨日首次在同類案件中修訂有關的控罪。在其中一宗2019年理大暴動案開審前,律政司改控其中兩名涉管有索帶的被告「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條例刑罰較重,一經公訴定罪,最高判囚10年。

11名被告依次為陳建熹、陳子健、鄭浩麟、鄭偉傑、張浩然、張元山、周明摯、方淦輝、馮天程、何焯銘及何仲玹(案發時為18至41歲)。控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其中,鄭浩麟及馮天程因攜有1包及3包索帶,各被控一項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原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元或判監2年;如今改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一經公訴定罪,最重判監10年。

控方昨日在開案陳詞時表示,案發當日油尖旺區一帶的交通嚴重受阻。警方當晚9時,警方由加士居道向彌敦道推進,但遭受暴徒投擲汽油彈等物品攻擊。警方多次警告無效,發射催淚煙驅散,但暴徒仍持續集結。晚上近11時半,警方到達案發位置展開圍捕行動,截獲213人包括11名被告。基於案發時的社會環境,以及被告有充足機會離開暴動現場,加上被告的裝束、裝備等因素,即使未被拍攝到作出哪些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亦已足以證明他們以鼓動形式參與是次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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