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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慧說法|知法犯法 嚴懲假「義務律師」

文/鄭久慧

黑暴期間,某電視節目製作了關於「義務律師」的專輯,獲國際傳媒大獎金獎。該專輯專訪數名年輕法律工作者,了解他們提供義務服務的動機,追蹤他們半夜到警署嘗試協助暴徒,節目最後更列出暴徒被捕後應提防事項。

到今年國安處深入調查所謂「612人道支援基金」,700萬港人乃至國際社會才醒悟過來,所謂的「義務」只是個騙局,「612基金」才是「義務律師」的金主!

其一,香港大律師公會用作規管所有私人執業大律師的「行為守則」(Code of Conduct)第7.8(b)項列明,除根據律政司或當值律師服務處的指示出庭,或事先獲得大律師公會的書面許可,執業大律師在任何情況下均只能接受獲延聘的律師事務所或其客戶以支票支付其法律專業費用,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接受以現金支付其專業費用。

若涉事的大律師們確實收取第三者「612基金」的酬勞(支票或現金),而非由當事人、亦非聘用的律師事務所支付薪酬,就明顯有違上述守則,據知香港大律師公會於6月27日致函要求約35名大律師解釋。違反行為守則的大律師可能面臨紀律研訊,嚴重者或被吊銷牌照。而涉事的律師亦同樣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159H章《律師執業規則》第5D項「在刑事事件中須採取的步驟」。

其二,除涉專業失當,涉事的法律工作者曾向司法機構謊稱「義務」代表當事人,涉及在蓄意情況下作出不實的陳述,欺騙法庭,可能犯藐視法庭罪,亦可能要負上「虛假陳述」的刑事責任。若各人與「612基金」沆瀣一氣,涉團夥式虛報資料,更可能構成嚴重的串謀詐騙罪。

其三,涉事的30餘名大律師均為執業年資5年以下的年輕大律師,本有大好前途,卻為了一樁案子數千元酬勞而鋌而走險,知法犯法,實在令人惋惜!大律師行內僧多粥少,須知資深大狀一小時收費就高達數千元,卻有不少年輕大狀收入微薄,甚至零收入,仍要維持表面光鮮,更要繳付每月數以萬計的大律師事務所租金,難免受「612基金」黑金所誘。另一方面,這些所謂的「義務」法律服務,並不受法律保險所保障,一旦發生紕漏,當事人及其代表律師均須自己承受後果。

總括而言,由「612基金」操縱的所謂「義務律師」構築「罪犯安全網」,令暴徒誤以為即使因黑暴案件被捕,亦毋須擔心高昂的法律費用,更可能僥倖逃過法網,變相鼓勵更多年輕人走上街頭,參與暴動,違法亂紀。醜惡的「612基金」與人道無關,旨在利用香港社會的原有漏洞,誘發深層的「惡」,助燃顏色革命,這次國安處揭發的「假義務律師」就是顯著的例證!應如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所建議,擴大調查「612基金」涉嫌的犯法行為,全面儆惡懲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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