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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收錢的「義務律師」 若有違規必須嚴懲

文/陳術

在黑暴動亂期間,人們不難會發現一個怪誕現象,在暴亂現場,會出現很多「義務急救員」,同時又會出現一些人們未曾「聽過」的媒體記者;到一些涉嫌違法的人士被捕甚至被告,又會有一些「義務律師」為他們服務。那麼多義務人士,是否全都是義務、不收費?看來未必,今日就有媒體報道,約有35名大律師,在黑暴案件直接收取「612黑暴基金」發出的支票或現金,而非由聘用的律師事務所支付;若然涉及違反大律師公會的「行為守則」,大律師公會執委會會將投訴轉介大律師紀律審裁組進行研訊。

有關的爭議涉及法律,又涉及在香港作為大律師的守則,可能會比較複雜,容許筆者用較為淺白的方式去闡釋,就是一般而言,執業大律師應該只接受獲延聘的律師事務所,或者客戶以支票支付其專業費用,在任何情況下,他都不得接受以現金支付他的專業費用。問題就在於,涉及事件的大律師,可能既非從律師事務所,又非客戶以支票支付其專業費用,而是直接收取「612黑暴基金」的支票或現金,可能違反了香港大律師公會的行為守則。

「義務律師」非義務

在一般人而言,未必清楚了解大律師收取專業費用的「方式」,我們也可以嘗試從另一層面了解事件。據悉,一些獲被告「點名」的年輕大狀,為了累積打官司數目及經驗,會以「義務」名義參與案件,也會向司法機構報稱為義務大狀,可是,他們最終涉及收取了「612黑暴基金」支付的費用,「基金」視乎案件的複雜性或在哪一級法院審理,以每日3000至6000元計算費用。也就是說,一些所謂「義務律師」,可能根本就不是義務,他們對外以至對司法機構的陳述,是騙人的!

如相關報道、事件都屬實,筆者認為有三個問題需要處理,其一,若然有大律師違反守則,而且是「集體地」違反,大律師公會如何處理,以及撥亂反正呢?其二,如果有人自稱「義務律師」卻收費,那除了可能涉及的守則問題,那還是一個道德、誠信的問題,大律師公會又會否處理呢?

支援違法者 觀感如同變相鼓勵違法

其三,筆者認為也是極為重要的問題,這涉及黑暴動亂參與者,涉及「612黑暴基金」,亦涉及這些大律師(聲稱「義務律師」但又收費),一場場動亂,說穿了就是一場場違法行動,為何那些「急救員」、「律師」等明知有人違法,還仍然要高調支援涉嫌違法的人士?法理上,有人可能會說被告都有法律權利,但情理上,不斷給予涉嫌違法者「支援」、「保障」,那會否是間接煽動了更多人違法呢?

不論是大律師公會,還是特區政府的司法機構,都必須高度重視事件,這既關乎大律師行業的秩序,更關乎香港的法治。經歷過黑暴動亂,香港不能再亂,亦不能再容許有人以「專業人士」之名,作出對社會有負面影響的行為。現時新一屆特區政府班子已經上任,這應是進一步撥亂反正的好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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