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場監管」微信公眾號今日(28日)通報,2021年底,市場監管總局廣告監測發現演員景甜為「廣州無限暢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相關商品的廣告代言涉嫌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對景甜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464.22萬元人民幣(罰沒金額合計722.12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決定。景甜隨後發信致歉,表示今後絕不代言此類相關的任何產品,堅決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公告表示,「廣州無限暢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選用景甜為其生產經營的「果蔬類」食品作廣告代言,相關「果蔬類」食品為普通食品,而該公司無有效證據證實其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景甜在應知法律法規規定普通食品不得進行治療、保健等功效宣傳,且未經有效途徑對代言商品有關功效進行核實的情況下,仍以自身名義和形象在廣告中宣稱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其行為已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
根據中國《廣告法》第三十八條,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演員景甜或3年內不能代言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