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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致光:周三首讀職安健修訂條例草案 冀加強阻嚇力

政府將於周三(25日)在立法會首讀《2022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以修訂《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今日(22日)在網誌談及修例工作表示,修訂的兩條法例中,前者的罰則是1994年至今沒有經過調整,後者的罰則是自1997年訂立大致上沿用至今,沒有調整。他指「還不作調整,實在說不過去。」

羅致光說,需要修訂的兩條條例中,有659條條文涉及廣泛的法定職安健要求,勞工處建議將160條條文的違法行為的嚴重性級別提升,70條條文的嚴重性級別降低,共230條條文需要調整。如《工廠及工業經營(應呈報工場的防火設備)規例》第5(2)條,規定僱員不得阻塞走火通道,以確保火警發生時,通道暢通無阻。現時罪行的嚴重性是「嚴重」,建議調整為「非常嚴重」。罰則的調整考慮三個因素:一是僱員及僱主的財政能力有分別;二是經歴20多年通脹;及三是適量提升罰則的阻嚇力。羅致光表示,雖然表面上涉及僱員的最高罰額沒有調升,但由於有共90項涉及僱員的條文調高了嚴重程度,整體的最高罰款額提升了2.2倍,相對僱主的2.4倍。

羅致光表示,雖然表面上涉及僱員的最高罰額沒有調升,但由於有共90項涉及僱員的條文調高了嚴重程度,整體的最高罰款額提升了2.2倍,相對僱主的2.4倍。(羅致光網誌)

羅致光說,雖然過往20年整體工業意外率有明顯下降,但是工業意外導致死亡個案數字在過往十年,一直維持在約每年20宗,並沒有下跌的趨勢,更有持責者多次觸犯職安健法例而導致嚴重意外。局方檢視了這些案例,及參考外國經驗,建議修訂針對僱主一般責任條文,讓勞工處以可公訴罪行形式引用該條文提出檢控,並由較高層級的法院審理。羅致光指,只會針對故意或罔顧後果地作出的行為或不作為而構成極高罪責,並導致工人死亡或嚴重受傷的特殊情況,才引用建議的可公訴罪行形式提出檢控。勞工處仔細審視了自2009年的檢控個案,認為只有7宗個案可以達至以可公訴罪行形式提出檢控的門檻。

羅致光指,此次修訂建議將可公訴罪行的最高罰款額訂為一千萬元,這與目前香港法例中列明的最高罰款額相同,亦是其他已發展國家及地區職安健法例最高罰款額的中游範圍。相信會在法案審議階段有不少討論,局方預期工會的代表會認為是太低,而商會的代表則會認為是太高。他表示,修訂法例工作還未有結束,還要待立法會完成審議,不能排除在審議過程中,仍會找出一些需要優化的修訂。

羅致光稱,修訂法例,加強阻嚇力,是必須的,但不足以改善職安健,還需要不斷調整教育、訓練、宣傳、巡查和執法的策略。此外,就職安健的法例修訂仍有一項優化《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的工作在下屆政府初段才會提交議會,即是要求承建商向勞工處處長呈報規模較小但風險較高的建築工程,好讓勞工處可以及早依據工程的風險作出職安健的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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